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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治到法治 从立权到立责

日期:2015-06-15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在惠畅谈地方立法

  “过去立法,我们过多地重视行政这只看得见的手,轻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立了很多‘花瓶式的法’,概括起来就是不管用。所以现在地方立法就要求立法后要进行评估,也就是要体检,从而发挥它的引领、推动作用。”日前,在市会议中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说。

  5月2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惠州成为全省第一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城市之一。不久后,我市举办学习贯彻立法法辅导报告会,王波受邀为市四套班子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市直和驻惠副局以上单位副处级现职以上领导干部、相关职能部门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有关院校和团体负责人约900人作报告。会议同时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开到各县(区)。王波从地方立法的地位和作用切入,旁征博引,生动畅谈地方立法面临的挑战、机遇,以及地方立法需遵守的原则等。

  1 关于立法边界地方立法更有针对性

  与过往较大的市的立法不同,立法法修订后,对地方立法设定了立法边界,限于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方面的事项立法。有人认为,这缩小了原来较大市的立法权限,是倒退,王波却不这么认为。他称,过去由于地方立法没有边界限制,地方在立法时抓不住重点,甚至出现地方部门为政绩而立法的现象,对自己真正需要立什么法搞不清楚,浪费立法资源。而此次地方立法的范围基本包含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的主要方面,使立法更有针对性,更精准,把这个范围内的法规制定好就已经很了不起了。

  2 关于民生距离让百姓感觉离法很近

  “为什么不少执法部门常说国家的法律很好,但很难执行,因为有很多法律是原则性的,具有普遍性,但规定得不够具体,特殊性考虑得不够,致使老百姓感觉法律距离自己太远,看不见、摸不着。”王波分析,地方立法是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细化、补充,二是它具有地方性,可自主解决具有地方特殊性的事项。“例如惠州西湖很美,地方有保护它的立法需求,但省里不可能因此而立一个西湖管理条例,这就需要市里来立法。”

  而在地方立法中,市民有机会亲自参与制订、讨论、修改,使他们感受到法离他们很近,这就改变了整个法制建设的环境和条件,盘活法制建设的生态。“所以说,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法制建设的里程碑,是法治发展新的增长点,意义重大。”他认为,地方立法要坚持与上位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原则,这就把法制的脚接上来,让它立地。而且地方立法还有先行性,可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

  3 关于存在问题立改废并举提升科学性

  “过去因为经验不足,有的立法成了利益的博弈,久拖不决。又或者,立法时很多问题看不清楚,立法不完善,就像一座房子,主体结构已经盖好,但还没装修,未进行精雕细刻。”王波直言,民主性不够和科学性不够是过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因部门主导立法普遍,使很多法与现在的发展不相适应,阻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另一方面,立法过程中科学性不够,重数量轻质量,重权力轻权利,重立权轻立责,重效率轻公平,重管理轻市场,重创制轻实施,针对性不够,“概括起来就是不大管用,有不少是‘花瓶式的法’。”为避免这一问题,如今地方立法要求要进行立法后的评估,也就是要体检,要立、改、废并举,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

  4 关于如何立法强调制度可行性和条文精细性

  “立法不能只追求好看,也不能只追求立法的GDP,更要追求管用、有效。”王波认为,地方立法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要凸现价值的公正性,坚持立法为民,以人为本。

  “为什么以前会出现部门立法,就是因为那时立法的理念还是人治的观念,而法治的观念更多的是要管权、管官,限权、限官。”王波分析,地方立法从以往注重“立权”转变为更加重视“立责”,从过去注重维护公权转变为更加重视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尊重人权。“立法权不能滥用,有权不能任性,不能搞一些针对老百姓的强征、强拆之类的法,不能损害百姓的利益,而是要通过立法限制强权,保护弱者。”

  另一方面,地方立法时要强调制度的可行性和条文精细性,“也就是制度设计要科学可行,比如环境保护,它的范围很大,地方立法可以针对里面具体某个方面来立法,例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就很具体,切合地方实际需求。”王波称,地方立法不可贪大求全,“条文不是写得越多越好,管用的、可操作的有几条就写几条,每条写精写细,增强可执行性和可诉性,法规才能真正起作用。”(臧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