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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

日期:2016-01-15

 (2015年8月20日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5年9月28日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白鹭公园,加强白鹭公园管理,创造优美、和谐、安全的游园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白鹭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白鹭公园是本市开放性的城市生态休闲文化公园。其保护管理区域为:东至凤凰路,西至临春河,南至椰景蓝岸小区,北至新风路,除去市图书馆用地,占地面积为26.7公顷。

  第三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白鹭公园的行业管理部门。白鹭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白鹭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环资、住建、财政、林业、水务、文体、卫生、工商、物价、食药监、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做好白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鹭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劝阻、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 白鹭公园用地为城市公园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以出租、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改作他用。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白鹭公园用地,应按《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许可,并按时退还用地,恢复原状。

  第六条 经批准的白鹭公园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白鹭公园管理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白鹭公园的保护和管理。

  (一)按照园林植物种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加强对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保证植物生长良好。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水体清洁。如发现水体污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对白鹭公园内古树名木、红树林和白鹭等候鸟进行保护管理。丰富白鹭公园内珍贵树种、乡土树种种类,加大种植红树林力度,保护白鹭等候鸟生存的湿地条件。

  (四)加强对白鹭公园内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的管理,不得改变其用途。

  (五)加强白鹭公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安全、完好、整洁,色彩、外形与园容相协调。

  (六)在白鹭公园内明显部位设置文字、图示规范的游园示意图、服务指示牌、游人须知、疾病预防宣教等公共信息标识,在危险地段和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保持齐全、准确、清晰、整洁。

  (七)建立各项应急预案,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八)白鹭公园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在白鹭公园内举办群众性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人数超过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需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后方可举办。

  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清除各类废弃物,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恢复白鹭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

  经批准在白鹭公园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举办者应当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活动人员、财产安全。

  第九条 凡在白鹭公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符合白鹭公园的规划,并向白鹭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白鹭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后,持工商、卫生等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按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工商行政管理及白鹭公园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游园管理 

  第十条 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白鹭公园。

  第十一条 儿童、精神病人、智障者进入白鹭公园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带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或集中向白鹭公园排放烟尘,不得向白鹭公园排放有毒有害气体,不得向白鹭公园水体倾倒垃圾、杂物或者排放污水。

  第十三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白鹭公园绿化设施及其他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白鹭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树木拉吊床或拉网打球;

  (二)游泳、捕鱼、宿营、营火,在禁火区吸烟;

  (三)攀爬园林建筑和雕塑;

  (四)携带犬类等动物入园;

  (五)故意制造噪声;

  (六)赌博、非法兜售物品;

  (七)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八)捕捉、惊扰、伤害、杀害白鹭等动物;

  (九)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园内;

  (十)砍伐古树名木或者破坏红树林;

  (十一)其他损害公园的行为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白鹭公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白鹭公园主管部门责令迁出或拆除,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内容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吉阳区综合执法相关部门可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违反第一项内容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内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内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至第八项内容的,没收相关物品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园林管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以及白鹭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