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法治动态  国家法治

◎学前教育法 教育部已完成草案专家建议稿

日期:2016-02-03

来源:法制日报  2016年2月2日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了解到,目前,教育部已完成学前教育法专家建议稿,拟在梳理总结国内地方立法成果和研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法律草案。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沈健、史贵禄、王家娟、仰协、郝萍等154位代表提出5件关于加快制定学前教育法的议案。议案提出,近年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但学前教育资源相对短缺的局面仍未改变,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立法,学前教育的政府责任、经费分担、师资保障、办园体制、督导评估等重点问题尚不明确,制约了事业健康发展。

  制定学前教育法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三类项目。教科文卫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相关法律草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了解工作进展和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推动立法进程。

  ◎土地管理法环资委已进行过多次专题调研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环资委自2009年开始就土地管理法修改进行过多次专题调研,并提前介入,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薛少仙、张加春、戴仲川、买世蕊、李培忠等151位代表提出5件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议案提出,建议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革征地补偿方式,缩小土地征用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等土地管理基本制度,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土地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环资委认为,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大量有关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其中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土地征用范围、征地程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方面的问题是代表议案中反映较为集中和强烈的,也是现行土地管理法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环资委将积极促进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起草工作,并注意吸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环资委将认真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审议工作,争取使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

  ◎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了解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7月将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何志敏、杨梧等61位代表提出两件关于修改专利法的议案。议案提出,为有效解决专利保护不力、专利运用不足等问题,应对专利法进行全面修订。

  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充分体现了议案中提出的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提高专利公共服务水平和完善专利审查制度等内容。议案提出的确立专利复审委的准司法机构地位、成立全国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具体意见,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抓紧法律草案修改完善工作,尽早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测绘法目前已形成修正案草案送审稿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目前已经形成测绘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霍金花等32位代表在关于修改测绘法的议案中提出,地理信息非法采集、加工中损害国家利益事件时有发生,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危害国家安全问题突出,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不顺,建议尽快修改测绘法。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认为,修改测绘法的现实需求十分迫切,修订时机基本成熟,修正案草案送审稿针对卫星导航定位、地理国情监测、监督管理、地理信息服务共享等内容已作出明确规定。该局赞同霍金花等代表的议案,建议加快推进测绘法修改工作。

  环资委赞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意见。目前测绘法修改已经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环资委已经提前介入修改工作并开展了专题调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修改工作,注意吸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环资委将认真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审议工作,争取使修改后的测绘法尽快出台。

  ◎南极活动管理法环资委表示做好研究论证工作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环资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南极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待条件成熟时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金华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南极活动管理法的议案。议案提出,为履行南极条约体系规定的相关义务,维护我国极地权益,保护南极环境,加强对我国南极活动的管理,促进南极的和平利用,迫切需要制定我国关于南极活动管理的专门法律。

  国家海洋局认为,我国是《南极条约》的缔约国,也是《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的成员国。根据南极条约及相关议定书要求,“各缔约国应在其权限内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通过法律和法规,采取适当的行政行动和执行措施,以便保证遵守本议定书”。目前,在《南极条约》的29个协商国中,只有波兰、印度和中国还没有进行南极立法,而且在我国之后成为协商国的国家均有了专门的国家立法。其中,20个国家拥有议会制定的南极相关法,主要内容涉及南极领土、环境保护、资源、科学技术及其他活动。迄今,我国已建立了4个南极考察站。每年的考察员和游客都在不断上升。国家海洋局认为,南极国内立法的缺失不利于维护我国权益,也不利于规范管理日益增长的极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