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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日期:2016-02-03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2号

  2015年11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15日公布

  2016年1月1日施行

 

  【要点】

 

  一、清单应列明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将其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法定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职责权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追责情形等事项,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二、清单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第四条)

 

  三、行政职权十大类别

 

  行政权力清单所列行政职权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等十大类别进行分类。

  其他类行政职权包括行政备案、行政征用等。(第七条)

 

  四、行政职权基本信息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拟保留的行政职权事项应分类逐项填报行政职权基本信息目录,包括职权名称、法定依据、编码、类型、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图、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追责情形等要素,涉及收费的项目应包括收费依据和标准。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目录中,应当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列明追责情形。(第九条)

 

  五、行政职权的保留、取消和调整

 

  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为依据的行政职权事项予以保留。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应当及时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依法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调整对象消失、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行政职权事项,应当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第十一条)

 

  六、县级以下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除外情形

 

  除下列事项外,行政职权应当依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或下放给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由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事项;(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资源开发与利用等领域的行政职权事项;(三)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的事项;(四)其他需要由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第一款)

 

  七、编制管理机关在清单管理中应承担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清理形成的行政职权基本信息目录,按照全省统一的审核标准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将审查结果按规定程序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本级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八、行政主体在行政清单管理中的公示义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权力清单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示,涉及保密的事项除外。公示期满,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布。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登载、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张贴以及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将行政权力清单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

 

  九、行政主体申请增加、取消或下放、变更行政职权的情形

 

  (一)行政权力清单公布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申请增加行政职权事项:(一)因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订需要增加行政职权的;(二)上级人民政府下放行政职权,按要求需要承接的;(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职权的;(四)其他应当增加行政职权的情形。(第二十条)

  (二)行政权力清单公布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职权事项:(一)因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订、废止,导致行政职权原实施依据失效的;(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行政职权事项,需要对应取消的;(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关行政职权不再实施的;(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相关行政职权需要取消行使的;(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行政机关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职权,需要下放基层的;(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行政职权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权力清单公布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申请变更行政职权要素:(一)行政职权的名称、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承办机构、办理期限、收费依据及标准、运行流程图等要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二)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并或分设的;(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十、清单评估、投诉举报、监督管理制度和问责机制

 

  建立推行权力清单工作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推行权力清单工作进行评估,广泛听取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对推行权力清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就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与运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本部门和单位推行权力清单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下级部门和单位推行权力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擅自扩大行政职权或者不按行政权力清单履行职责义务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或报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