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2015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25日公布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要点】
一、明确管理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地票,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建设用地按规定复垦为合格的耕地等农用地后,减少建设用地形成的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的建设用地指标。(第二条第二项)
(二)地票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复垦、公开交易、依规使用、收益归农的原则。(第三条)
二、建设用地复垦的条件的肯定式列举和否定式列举
申请复垦的土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状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用地范围外,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具备主要复垦为耕地的条件;
(三)权属清晰,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复垦的,还应当符合国有建设用地复垦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不得复垦用于地票交易:
(一)违法建设用地;
(二)单独的附属设施用地;
(三)2009年1月1日后新批准的建设用地,且房屋权属初始(首次)登记时间未满5年的;
(四)中国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或者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五)权利依法受到限制的建设用地;
(六)自然灾害发生后,地质状况尚未稳定的建设用地;
(七)其他不宜复垦的情形。(第八条)
三、地票交易的过程及程序
(一)地票交易包括初次交易和转让。
取得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备案号后,权利人可以申请初次交易;购得地票超过2年,或者因地票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地票转让。
初次交易或者转让完成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购得人核发地票证书,记载权利内容。(第二十条)
(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地票交易最低保护价格。地票交易起始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保护价格。(第二十一条)
四、地票使用范围及方式
(一)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含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应当使用地票。其他新增建设用地可以使用地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二)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应当使用地票的用地类型进行调整。(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三)地票证书权利人可以一次性使用或者分割使用地票。(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四)地票可以质押。(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五)使用地票时,应当提供地票证书原件,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票证书上记载地票使用信息。(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复垦、地票交易和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背土地权利人意愿强制复垦的;
(二)侵占土地权利人应得地票收益的;
(三)复垦中弄虚作假,骗取地票价款的;
(四)对应当使用地票的用地未要求提供地票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行为的。(第四十一条)
地票交易主体有下列行为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一年内不得参加地票交易活动:
(一)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进行交易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签订地票交易成交确认书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确认书规定义务的;
(四)影响公平交易和市场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