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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日期:2016-04-18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年1月1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5日公布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要点】

 

 

  一、全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填补地方大数据立法空白

 

  条例共6章39条,包括大数据发展应用、共享开放、安全管理等内容。对大数据的定义、数据共享、公共机构采集数据、“云上贵州”、数据权属、数据交易和数据安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条例对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政府引导大数据发展应用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绿色集约、资源共享的原则,编制本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规划的,应当与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报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加强基础保障

 

  依法设立大数据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第八条第二款)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第八条第三款)

  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大数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一条第一款)

  政府投资的大数据工程应当进行项目需求分析,科学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公共机构已建、在建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应当依法实现互联互通,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设置妨碍互联互通的技术壁垒。(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依法建立健全公共数据采集制度。(第十六条)

 

  四、积极引进和培育优势企业、优质资源、优秀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制定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产品应用、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制定大数据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积极引进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加强本土人才培养,并为大数据人才开展教学科研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创造条件。(第九条)

  大数据高层次人才或者大数据企业员工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数额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鼓励高等院校、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设立研发中心、技术持股、期权激励、学术交流、服务外包、产业合作等方式,积极利用国内外人才资源。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大数据发展应用技术研究,建立大数据教育实践、创新创业和培训基地。支持高等院校大数据学科建设,开设大数据相关课程。(第十二条)

 

  五、规范数据采集、交易和应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军工科研生产等数据,采集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公共平台可以获得的共享数据,公共机构不得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重复采集,上级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下级部门和单位重复上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培育数据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数据资源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数据交易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数据质量、交易价格、提交方式、数据用途等内容。推行数据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数据交易当事人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数据交易。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开展数据交易服务相适应的条件,配备相关人员,制定数据交易规则、数据交易备案登记等管理制度,依法提供交易服务。(第十九条)

  推进大数据精准扶贫,建设涉农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实现涉农基本数据动态化、数字化、常态化精准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六、数据共享开放,建立“云上贵州”大数据平台

 

  省人民政府按照统一标准、依法管理,主动提供、无偿服务,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制定全省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措施,推动公共数据率先共享开放。(第二十四条)

  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以下简称“云上贵州”)汇集、存储、共享、开放全省公共数据及其他数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鼓励其他信息系统向“云上贵州”迁移,其他数据汇集、存储在“云上贵州”并与他人共享、向社会开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实行公共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数据应当向社会开放;依法不能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数据,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七、强化安全管理,明确法律责任

 

  大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确保数据安全。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妨碍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集、销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军工科研生产等数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非法采集、销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数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