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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修订 拟引入社会力量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

日期:2016-04-29

2016-04-29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煜升)4月28日,《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外公示。根据该管理规定,政府拟通过资金资助、引入社会力量和资本等方式,促进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在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前提下,政府可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对历史建筑产权进行收购。
      核心保护范围不得新建扩建
      据了解,自2008年国家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来,国内多个城市城市相继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法规和规章。
《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09年编制并实施,本次中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的《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面向中山市目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际管理需求的地方政府规章。本管理规定公布施行的同时,原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
  什么是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的“重点保护内容”?
  此次管理规定中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历史城区的“山—水—城”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烟墩山、莲峰山等山体和以石岐河为主体的河流水系;明代城墙遗址;烟墩山与莲峰山、马山和员峰山之间的视线通廊;孙文西历史文化街区、黄圃镇、翠亨村等反映本市历史文化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地段、传统街巷、骑楼街、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等。
      据悉,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地段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多种活动。包括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道路;从事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等。
  另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因保护需要建设附属设施外,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政府可收购非国有历史建筑
  在中山许多镇区,仍存在着大量非国有的历史建筑。由于产权所有人常年不在中山,使得这些建筑年久失修,没有得到合理利用。在此次对外公示的管理规定中,重点对这些非国有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问题进行了说明。
  管理规定提出,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对历史建筑进行多种功能使用的保护性利用,依法享有经营收益。政府也鼓励和引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开展以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有偿经营活动,并将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
  另外,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的具体办法,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出让或出租国有历史建筑、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引入社会力量和资本、收购或产权置换非国有历史建筑等方式,促进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针对个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情况,此次的管理规定也做出明确规定: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方式,在延续原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产权进行收购,但不得改变其传统风貌及使用性质。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在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前提下,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所有权人主动申请,可由历史建筑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补偿标准,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对历史建筑产权进行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