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3日公布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要点】
一、详细规定股权变更登记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办理股权变更的事项:
(一)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导致股东变动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导致股东变动的;
(三)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
(四)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导致股东变动的;
(五)因人民法院裁判导致股东变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二、明确规定备案事项
(一)详细规定了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备案事项;(第二十六条)
(二)公司、企业指定负责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等工作的人员或者机构应向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七条)
(三)备案信息与申报备案事项内容不一致或存在争议可通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第二十九条)
三、严格规范登记程序
(一)登记场所、登记机关网站公示商事登记相关信息,如条件、程序、材料和文本规范等;(第三十一条)
(二)推行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及预先核准制度;(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三)明确规定可以通过网络、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第四十三条)
(四)明确规定了申请材料审查处理制度;(第四十五条)
(五)登记机关应告知商事主体涉及后置许可事项须取得相关行政机关许可后方能经营,并以共享信息平台的方式告知同级行政许可部门;许可部门应履行后续监管职责;(第四十六条)
(六)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声请人可以使用已认证的数字证书签字,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都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
四、强化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
(一)商事主体依规定向登记单位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登记机关加强信息管理,随即抽查,建立服务保障机制,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第五十二条)
(二)形成登记、许可、监管三者相统一的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本区域内信息互联共享;(第五十三条)
(三)规定以多种方式进行检查,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提高监管实效;(第五十四条)
(四)健全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和约束机制,如相关监管以及约束行为侵犯合法利益。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民事诉讼;(第五十六、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