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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6-05-05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2016年2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6年2月24日公布

  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要点】

 

  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第一款)

  (二)全省实行统一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编码和设定依据,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组织审核后公布。(第六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许可设定依据等发生变化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更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重新公布。(第七条)

  (四)法律、法规未设定行政许可的管理事项,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年检、监制、认定、认证等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第八条第一款)

  (五)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将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拆分为多个行政许可事项分别实施。(第八条第二款)

  (六)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发生调整的,与该行政许可事项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其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第九条)

 

  二、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第十二条第一款)

  (二)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予以指导。(第十二条第三款)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审核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依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四)依法需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许可,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统一接收,向其他部门转送申请材料,并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相关部门应当并联办理,按照时限要求分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十四条)

 

  三、推行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第十七条第一款)

  (二)本省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满3年或者认为有必要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第十七条第二款)

  (三)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组织对行政许可进行专项评价(第十七条第三款)

  (四)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当通过调研、听证、论证、网络征询等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

  (五)组织行政许可评价,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二十条)

 

  四、优化办理流程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编制和更新服务指南,列明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申请条件、基本流程、办理期限和申请的材料、提交方式、收费依据、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一条第一款)

  (二)推进网上办理行政许可,实现行政许可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二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并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十六条)

 

  五、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处理和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和投诉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核实处理后,及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二十七条)

  (四)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发现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发生调整后,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未及时对其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的,应当督促其开展清理。(第二十八条)

  (五)原以行政许可方式管理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承接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承接事项、管理方式等信息。(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六)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承接事项的管理方式、管理规范、办理程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年度内不得被评为优秀或者先进单位。(第三十条)

 

  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扩大行政许可实施范围或者增加、减少行政许可条件的;

  (二)以备案、年检、监制、认定、认证等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将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拆分为多个行政许可事项分别实施的;

  (四)对依法取消的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指定给下属单位、其他组织等继续实施或者以其他形式变相继续实施的;

  (五)违反规定将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作为授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的;

  (六)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

  (七)对按照规定应当并联办理的事项未开展并联办理的;

  (八)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的。(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1年内2次以上出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被追究责任的;

  (二)干扰、阻挠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的;

  (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依法作出的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决定的。(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