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清波 李喆 来源:中国警察网 发布日期:2016-05-14
近日,广东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职责、权利和义务、招聘、管理和监督、待遇保障、法律责任。其中明确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不得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自己名义执法等九大“禁区”。《管理办法》是规范公安机关警辅管理的首部省级政府规章,标志着广东省公安机关警辅力量管理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是广东深化公安改革工作中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据悉,《管理办法》从6月1日起施行。
正视问题:
为警辅力量规范管理“问诊把脉”
近年来,警务辅助人员已成为基层不可或缺的“警力”,但由于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相对滞后,其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偏低、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日趋明显。因此,推动相关立法,就成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和使用的关键和难点所在。
对此,广东省公安厅党委高度重视,把加强警务辅助力量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广东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李春生到任伊始,就对此提出明确要求,并专门批示要求“依托社科专门机构,认真组织课题调研,针对广东实际情况,拿出科学权威的报告,为省政府出台法规打下良好基础”。
据此,广东省公安厅政治部与中山大学组成“广东省警务辅助力量优化配置和规范化管理”课题联合调研组。调研组历时一年半,赴北京、江苏、上海及省内广州、深圳、珠海、汕头等地开展深入调研,较为全面地掌握省内警务辅助力量的现状、数量需求、管理模式、工作性质和保障体制等情况。
在此基础上,调研组撰写形成12万字的《广东省警务辅助力量配置和规范管理研究报告》,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推进立法:
以规范警辅管理工作深化公安改革
广东省公安厅党委充分利用前期课题研究的成果,于2015年4月先期出台了《关于规范全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在全省公安系统内部探索规范警辅管理工作,并把中山市公安机关作为警辅规范管理的试点单位,积累实践经验。
经过实践检验,广东省公安厅起草了《管理办法》草案,先后赴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以及省、市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开展调研和协调工作,先后15次修改草案内容,并在省有关部门的支持下,顺利将其纳入2015年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
在《管理办法》的立法过程中,广东省公安厅紧紧围绕中央和国家深化公安改革有关决策部署,加强与公安部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对接,在法条撰写及具体表述中,始终确保与国家保持高度一致。同时,结合广东实际勇于创新突破。如在供给渠道上强调财政全额保障,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强调警辅的薪酬结构、待遇项目由各地区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细化层级化管理,将勤务警辅与文职警辅均分为一至六级进行管理,明确警辅层级应当与薪酬待遇挂钩。对警辅职责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明确警辅可以“在人民警察带领下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可以“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等。
立法规范:
施行省级规章提升警辅管理工作水平
据了解,《管理办法》共设7章、38条,明确规定了警辅职责、权利和义务、招聘、管理和监督、待遇保障、法律责任。其中明确警辅不得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不得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自己名义执法等九大“禁区”。
《管理办法》界定了适用范围和警辅性质,规定了力量配备和管理原则、部门职责和经费保障要求。明确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经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的人员;规定各地警辅力量的配备,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明确各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警辅管理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管理办法》厘清了警辅岗位职责,明确了权利义务。分别界定了勤务警辅和文职警辅的具体职责,其中对警辅的部分职责进行创新性规定;明确了禁止警辅从事的工作;规定了警辅的权利和义务。
《管理办法》设定了招聘条件和程序,完善了招聘机制。提出了警辅招聘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要求;确立了招聘警辅的一般原则和优先原则;规定了招聘警辅的程序,并明确了招聘警辅的条件和禁止招聘的情形。
《管理办法》规范了日常管理,设立了监督机制。提出了健全警辅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并确立了对警辅的分类分级管理措施;细化了对警辅的培训、考核及表彰奖励要求,规定了警辅证件、服装标志和防护装备的配发及收回要求;设定对警辅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
《管理办法》健全了待遇保障,明晰了法律责任。对警辅薪酬结构、待遇项目及薪酬标准的制定作出了原则规定;对警辅享受“五险一金”及商业保险保障、健康保障、假期待遇保障、伤亡抚恤保障、专项补助保障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分别设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警辅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追究机制,并明确了对警辅的处理规范和争议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