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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毫无保留地打开地方立法之门

日期:2016-05-20

      (原标题:毫无保留地打开地方立法之门)

     今年5月1日起,《中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这也就意味着,市民个人也可以提出立法建议项目。(5月9日《中山日报》)

      其实,一部良好的法律,必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才会获得人民的支持,才会被社会普遍遵守。那么,立良法的唯一通途就是开门立法,通过各种方式向人民敞开立法大门,允许公民提出任何立法项目甚至制定条例, 才能使依法治国的步履更为坚实。

     因而,我市立例规定开门立法,就要毫无保留地把立法之门打开,让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贯穿到立法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增强立法民主性,敢于打破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困局。一方面,相关部门在立法程序设计、起草过程以及法律草案要及早公开,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应该说,群众需要什么法?哪些立法项目最紧迫?人民群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把立法的主动权交给群众,就能立出群众最想立的法规,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对社会影响也更为深远;立法项目启动后,就更要集思广益,多听听群众怎么说,多听听群众怎么想,要通过立法程序的设计,使得立法过程中不同的声音能够充分表达出来。对法规草案,起草部门可以介绍得更细致一些。如对要立法的事项,立法机构的想法是什么,立法机构或法律起草部门建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一一写明,并在草案后面附上反对的观点。

     更重要的是,立法部门要注意打捞各种声音,包括沉没的声音。要把基层各种想法不同的观点都列出来,在法律草案中体现不同的声音,让立法机关的委员能够看到,及时向公众反馈意见接受采纳情况。就算市民提出的立法项目,立法部门未能采用,也要和建议者作出充分的解释说明,以保护市民参与立法的热情。

      另一方面,要走精细化路线,主动培养公众的公共参与意识和行为习惯。作为有意听取公众意见的立法部门,要透过各种新闻媒介向政府部门、民主党派、团体组织、社会公众等广泛征集立法项目意见和建议,让立法工作家喻户晓;建立让公众参与立法的微信平台,让市民把自己提出的立法及条例轻而易举地反馈在平台上;把开门立法的宣传工作、解释工作、沟通渠道、采纳意见反馈的工作做细做实,甚至可以对被采纳的真知灼见予以一定的物质与精神奖励,激励公众参与热情。同时,要建立完善对涉及社会公益、重大事项的法律进行公开讨论、立法听证的制度,要明确立法机关收集、处理、反馈和公布公众意见的程序。(来源:中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