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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管理条例正征求意见,将重点理顺行政执法职能问题 深圳拟赋予新区行政执法权

日期:2016-05-24

来源:南方日报(广州) 时间:2016-05-24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深圳成立新区以来已近10年,但因新区所属部门缺乏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执法职能不健全”成为新区运行多年后暴露出来的一个突出问题。今后这一顽症或将理顺。23日,记者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为了促进深圳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由该办草拟的《深圳经济特区新区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正征求公众意见。
      “缺乏行政强制措施权”致新区执法难
     市法制办表示,自2007年起,深圳陆续成立了光明、坪山、龙华和大鹏4个新区。为规范、保障新区行政管理权的形式,先后出台了各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等多个政府规章,明确了采取委托执法模式(即宝安区、龙岗区相关部门委托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管委会,宝安区相关部门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光明新区管委会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管理权)。然而,新区成立运行多年后暴露出一个突出的问题,即行政执法职能不健全,“最为明显的是新区所属部门缺乏行政强制措施权,这对新区的日常执法形成制约”。
      “目前,解决新区行政执法难题的思路主要有两种:一是采取新区管委会所属机构加挂具有行政强制权部门派出机构的牌子,如新区城市管理局加挂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分局的牌子;二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授权新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做法,通过一揽子方式,运用特区立法权,对相关法律法规作适当变通,直接赋予新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具有与区政府及区属部门法定权限相当的包括行政强制权在内的行政执法权。”市法制办称,虽然第一种方式较为方便,但不利于新区管委会对所属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因此,为从权力源头彻底解决新区行政执法难题,制定“条例”才是最为有效、实际的途径。
      授予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机构十类职权
      市法制办说,为了保证新区管委会与区政府、新区所属机构与区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权上的对等、相当,“条例”分别授予新区管委会及所属机构行政执法权,规定新区管委会以自己名义行使县(区)级政府行使的法定行政管理权、新区管委会所属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使县(区)级政府所属部门行使的法定行政管理权。
       “目前,新区管委会及所属机构行使的对外职能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指导及其他行政管理职权。其中,绝大多数职能是通过行政执法委托获得的。为进一步明确新区行政管理职权主体和责任,‘条例’变通了《行政强制法》和部分单行法的规定,将这十类职权分别授予了新区管委会及所属机构。”市法制办表示。
      此外,《行政复议法》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新区“三定”方案,新区管委会所属机构是新区管委会的下设机构,按照《行政复议法》无法确切找到直接管理其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条例”此次拟规定,对区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所属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
      ■链接
      三种方式提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新区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正征求公众意见,各界可在2016年6月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46室(邮政编码:51802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wangwei@shenzhe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