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伊始,园林局局长陈茂良主持会议,会议以《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与《惠州市公园管理条例》两部条例的工作推进为主题,围绕《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与《惠州市公园管理条例》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开展。会议期间由立法研究中心主任易清简要介绍了两部条例的工作进度,紧接着立法中心的陈新华老师、李才锐老师就其所负责的条例进行了工作汇报。
在两位老师汇报完毕后,市人大法工委、市园林局、市财政局等参会人员就两部条例分别提出问题与建议意见:
市财政局提出:一、业务上,因立法经费有限,希望调研方式等能具体体现经费的使用,且应高效利用经费,完成调研等工作。二、立法过程中,立法事项涉及的经费问题,对其用途描述应结合当前财政部门的要求,立法资金符合财政条款,明确资金的使用。
市住建局提出:建议规范西湖风景区的建筑的高度、层数等细节问题,将其可操作性细化,在条例中有所体现。
市园林局王科提出疑问,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立法计划出台前,园林局已经着手制定《西湖风景区管理办法》。现今法规与规章制定工作在同时进行,是否存在交叉、冲突问题,且规章的制定马上要进入第三阶段,工作进展是否有影响。
市人大法工委主任陈裕瑾回答了王科的疑问。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两个工作的进行是有交叉的,是否应停止规章的制定,具体的解决办法要按相应的程序来进行。
市法制局提出:一、建议在条例的调研、起草过程中,园林局等不能单单依靠专家的立法技术,应当全程参与立法工作,因立法中的实务问题专家不一定有园林局等工作人员的清晰了解。二、要求制定的条例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园林局陈局提出:一、对红花湖的游泳、骑行、山火、垂钓、绿化破坏等问题,应区分其特性进行规范。二、惠州西湖景区是免费开放的,对景区的管理要求更高,条例制定时应更关注此特性问题。三、《惠州市公园管理条例》是管辖惠州市内的公园,但在工作过程中往往忽略了县区,条例对县区是否有约束,公园条例的适用范围该如何界定。
市财政局提出:一、注重条例制定的问题导向。二、条例应当体现地方特色,且要特在准、细, 能形成一个社会规范。三、注重管理理念问题,公园的管理应朝什么方向发展,要加强宣传,引起市民的共鸣。四、突显条例的目的。
红花湖景区管理中心提出:一、条例的制定应当体现两点,一是市民如何遵守,二是管理人员如何管理。可以学习其他地方的优秀经验。二、惠州西湖景区的最大特点是风景区是免费开放的,与其他地方是无可参照性的,这就增加了景区管理的难度。三、管理问题。景区的管理是人在管理,应保障管理处的管理经费。景区免费开放,将加大景区内设施的损坏频率,人员保卫、清洁问题难度加大,如能在条例中对管理经费有一定规范,使其管理无后顾之忧。四、红花湖的生态保护问题。首先是游泳问题,市民反响较大。若在条例中规定禁止游泳问题,执法问题归谁;其次是若规定禁止游泳,可以设定规范游泳的配套解决办法,增加其他引导方式,将红花湖的水引至低处建设游泳池等;再次是骑行安全问题。在红花湖骑行是否要佩戴头盔;再者是自行车的管理问题,红花湖附近自行车出租点的自行车来源问题,质检问题等无人监管。目前自行车检测系统并无针对民用自行车安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最后是从法律层面保障景区工作人员,能否在条例中形成对景区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等问题的配套方法。
公园管理处提出:一、增强公园管理条例的可操作性,可以在条例中增加对噪音问题的管理。二、应当考虑市民对公园管理条例的可接受强度问题,加强对市民的劝导。
市西湖风景区管理中心提出:一、西湖风景区周边的摆摊问题。涉及摊贩乱摆卖,乱停放等,能否通过条例进行规范。二、电信、移动的管线问题。在西湖有许多电信、移动的管线,应该如何规范,清理。三、西湖周边住户的住宅问题。如丰湖书院住户的衣服晾晒问题,影响西湖景区的观赏,衣服晾晒不雅观。四、西湖景区旁边的部队传来的气味问题,虽然西湖与部队是隔开的,不影响观赏,但是部队种菜施用农家肥,饲养鸡鸭等,常常会飘来异味,能否通过条例有所规范。五、景区内禁止吸烟问题。在景区中设立吸烟区,操作难,管理难等问题应改如何解决。
园林局翟局提出:一、两个工作小组的工作方案在格式方面应当统一。西湖保护条例缺少组织架构:时间步骤上应再细化。公园管理条例方案时间上可以再设置的紧凑点。二、关于论证阶段。因两个工作方案在时间上是非常相近的,建议在论证阶段能将两个工作方案在时间上错开,使专家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去修改提建议。
市人大法工委主任陈裕瑾提出:因两个条例的敏感度高,实施操作难度更大,就此提四点建议。
一、立法的本体调查工作。即立法前的调研问题是极端重要的,建议调研问题分以下几个任务:第一,调研的基本情况,包含目前西湖、公园的本体情况,如何管理,管理的情况,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第二,对现行法律法规、理论文献方面、政策等资料汇编收集要齐全,对国内外的理论成果,有哪些相关的论断,提出论断的依据等方面也需要收集齐全。第三,明确哪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解决,以及立法执行问题 ,法律依据缺乏问题等都需要在调研的过程中了解清楚。第四,制度设计问题。如何设计法规的框架问题和设置哪些制度。第五,将管理中的问题翻译成法律语言,形成法律条文。第六、调研后,进行论证上,要注重细节上的可操作性,必要时举行专家评估,立法听证等活动。因此对本体调查提出如下三点要求:一、样本齐全,包括人员、搜集资料等都要齐全。二、信息真实、有深度,调研的信息要真实有效。三、方式科学。调查方式要清晰,结论基本可信,加强与社会研究院的合作。
二、社会调查。两部条例都是涉众型法规,管理的对象广泛,调整范围广,要听取各方面意见。在调研阶段可以通过媒体“放风”,将一些敏感问题信息传递给社会公众,试探社会公众的反映。
三、社会参与。专家可能缺乏实务经验,因此职能部门不能缺位,应全程参与立法工作。建议各管理局派员加强协调联络工作。
四、法规起草。两部条例的起草工作可以吸取前三部条例的经验。对此提出三点要求:第一,条例的起草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不能超出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第二,突出惠州市本地的特色,符合本土特色需求,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沟通。第三,所制定的法规应该符合“可执行,真管用”。即法规具有可操作性,标准不能太高,不能太低,不能过于大众化,起草条例时把握一定的度。
五、强调法律专家起到的是翻译,引导作用,工作职能部门对立法工作不能有误区,应全力支持专家的立法工作。
园林局局长陈茂良强调,一、要依系统的计划进行两部条例的工作。首先在认识上,各工作部门熟悉工作程序,工作上值得肯定,其次,对于市人大、市政府的意见,将全力配合,再次,在思想认识上,两部法规立法工作都得到市委与市人大的高度重视,重视的原因是两部法规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城市管理方面有重大作用。二、加快推进各项工作。第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包括完善工作方式、方法、步骤等;第二,落实工作方案,使工作方案能尽快完成;第三,保障前期相关部门的工作,依照程序进行合同签订等。三、园林局要密切配合各方力量,相互支持完成两部条例的工作。
会议最后,园林局翟局提出:第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对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调整,增加需 要配合的工作部门等。第二在工作方案的时间编排上,要更加紧凑。第三在工作方案的版本上,应当统一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