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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管齐下,古城保护更有力

日期:2016-05-31

  日前,《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值得关注的是,审议稿为避免相互推诿情况出现,不仅增加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而且还对破坏历史建筑行为的惩罚方式作出更为详细的说明。

  审议稿明确,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物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地方立法,全面细化并加大对古建筑的保护力度,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惠州而言,不仅是必须的理性之举,也是最佳的务实之举。单位最高罚50万元,个人最高罚20万元,巨额处罚必使一些单位和个人有所顾虑,而不敢轻易为之。然而,这并非意味着损毁古建筑可以一罚了之。现实中,不少地方的古建筑之所以一夜间会以各种“开发”的名义被拆毁,正是因为在许多人的观念里,拆旧仅仅是个经济账。“不怕罚就怕关”的违法心理更是说明,单纯的经济处罚已难以形成强大震慑,违法预期收益一旦超出违法实际成本,违法逐利的“潘多拉魔盒”就会被打开,执法也可能因此陷入“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困境。

  古城保护还需施以重典。按照刑法第324条第2款,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今年起实施的、由“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 “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由此看来,只要损毁古建筑,无论这古建筑的保护级别是“国”字号的,还是省市县乃至乡镇一级的,都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而非单纯的罚款。

  入刑让法律生威、让保护加码。事实上,古建筑一旦损毁,就不可能再恢复原状,其价值正在于它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所以,在地方立法加大处罚的同时,让“损毁名胜古迹入刑”掷地有声,双管齐下,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切实发挥好法治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的作用,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古城。(白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