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4日下午3:00-6:00,惠州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于惠州学院行政楼222会议室,召开《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专家咨询会,通过会议收集《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各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参加会议的有各专家代表,市法工委同志,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人员。
会议简要介绍了《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的基本情况。以条例草案的七个方面需要重点调研的问题为中心,但不限于此七个方面展开讨论论证。各专家学者代表等参加人员纷纷发言,发表自己的看法。以下是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专家代表表示,对于条例的保护范围应当以上位法的规定为根据。且条例的上位法根据稍有欠缺,建议丰富条例的根据内容。同时提出可以对条例内容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二、专家代表提出可以增加公众参与原则。在条例中体现官方与公众参与,增强官方与社会公众的参与度,责任感。
三、条例中可对行政权力的变动进行规定,细化职能部门分工,加强部门间分工协调,进行部门参与。同时完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纵向的组织管理体系。构建完备的保护主体体系。
四、专家代表提出建议应增强条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条例中提高处罚下限涉及比例原则,违反了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应按上位法规定进行规范。
五、专家代表提出条例应注意权利义务平衡,本条例中过多的规定了关于义务的规定,但对权利并未有相应的规定,应当注重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相协调,限制政府权力,促使政府有理有节的行使权利。
六、有专家代表建议在条例中明确资金保障的问题,其中包含的两个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拆除历史建筑等和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如何分配保护资金等。
七、有专家代表提出建议,在条例中规定促使政府行使职能内容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在通过程序限制其滥用权力。或着规定专家委员会制度,增加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由政府规定。
八、条例中的预保护制度,活化利用,表扬奖励的标准等内容可以进行细化规定。例如对于个人发现历史文化保护的情形的可以给予奖励。以及惠州市的地方特色问题可以听取惠州市当地专家的意见与建议。加强地方特色的内容。
九、在立法技术上,应明确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有所区别。坚持问题导向,清晰表达立法目的。注重条例的逻辑结构问题,与上位法的衔接问题,科学规划,严格保护。
会议强调了应当注意条例的逻辑结构,体系完善问题,明确条例的保护内容,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协作精神,加强对权利义务内容平衡。重点突出惠州市地方特色,使条例具合法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