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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研究中心到红花湖景区管理中心座谈、调研

日期:2016-06-25

      本网讯6月24日,惠州市立法研究中心到红花湖景区管理中心进行座谈调研。我中心《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调研组陈新华副教授、邓芳讲师和科研助理温绍科参与了此次座谈。座谈调研受到了红花湖景区管理中心徐主任、琚主任的热情接待和积极配合,使得座谈调研活动收获丰富,为我市立法提供了不少借鉴,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一、“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的概念混淆。政府部门和民众把“西湖风景名胜区”看成“城市公园”,开放、免费的形式给风景名胜区管理带来空前的管理压力,在资源提供不足的情况下,景区进行敞开式管理,民众随时随地进入,难以有效管理。

      二、景区管理中心不是执法主体,没有执法权,法律责任没有厘清。捞鱼、游泳、挖草药、安坟等行为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中均有列明,管理中心能做的只是劝导,没有处罚权,发现这些行为后,再经由管理中心报警,往往得不到及时制止,有法都不能执法。

      三、经费不充足,人员配备不齐。2005年免门票之后,人流量变化非常明显,近两年上升到每年500到600万人,节假日人流量是平时十倍,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公益三类,自筹资金自收自支,红花湖一年拨款1000多万,下属400多名员工,各项开支和人员工资,支出很大。目前在职70名是事业编,40到50名是退休的,其余的则是根据需要临时聘请的,水库仅有2名专职技术人员,人员远远达不到标准,人员配备不足。

      四、自行车骑行和宠物进园问题得不到有效规范。自行车的质量标准,缺乏规范的法规条文和控制自行车进景区标准,去年的自行车事故,对方依据道路交通法中“道路禁止双人自行车上路行驶”指控管理中心,景区的道路定性为“道路”还是绿道,具体负责部门需要明确的定义、定性;另外是带宠物进园的问题,目前处理的办法是劝阻或寄存在保安处,寄存的过程中出现的咬伤事件难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