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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公知会

日期:2016-06-28

  2016年6月28日,惠州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在惠州学院行政楼219会议室召开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公知会。本次会议是紧紧围绕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和保护立法而进行的,与会人员与专家们开展了丰富有效、高质量的讨论。

  会议认为:1.条例中不应该只针对水东街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筑,应该把范围扩大为“归善县”范围;2.条例中对历史街区的描述有误,缺乏重点,应描述的是有更深层次文化内涵和有着历史背景的中山公园,而不是“北门直街”;3.应该成立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4.条例开篇应交待清楚条例的适用范围、保护范围,做到严谨明确;5.条例中要完全解释惠州5个街区的建筑风格、主要的人文内涵、重要的历史价值,只有明白的写出来,才能更好的落实保护措施。

  会议指出:1.惠州缺乏对文化遗址的保护措施,如何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值得商榷;2.要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保护范围,不要只是停留在保护文化建筑方面,要强调城市规划的整体概念;3.将古物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过程需要加进法律内进行保护;4.惠州是山水名城,要注意保护山水文化的整体性;5.针对被迫异地重建的历史建筑物,应在条例中说明和标识,体现对历史文化的尊重;“惠州市府”概念定义错误,修改为“惠州府”。

  会议要求:1.必须厘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条中主要的保护单位;2.在条例中要凸显出专家委员会作用;3.尽可能地在地方法上明确条款且不能被改变;不能忽略活态文化的登记,包括民俗活动、传统手工艺、民间文化遗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4.要针对惠州的特色来设计条例,体现文化的多样性;5.文化的保护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因此要写明定期的报告、处理制度,防止文化变换导致文物保护缺失;6.以东江风格、东江特色为描述字眼对建筑或文物进行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