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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首部“实体法”剑指水质保护或年底出台

日期:2016-07-02

 来源:清远日报  2016-07-02 08:12

      清远日报讯 记者陈荣汉 通讯员张永成 
      清远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清远的地方立法工作进展如何?6月30日召开的清远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初步审查了市政府关于《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的议案,该条例预计于今年年底出台。
  据悉,《条例(草案)》是清远市依法行使立法权之后的首部实体法,被称为清远“首法”。2016年3月,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确定《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为清远市首个立法项目。历经将近4个月的立法调研、起草和征求意见,6月28日,清远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三次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五条,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显示状况及需求,主要对清远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6月30日的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听取和审议了清远市政府关于清远市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清远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情况的报告、关于清远市2015年度社保基金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关于2016年广清园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的报告、关于清远市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批工作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清远市北江四桥工程(主桥部分)项目购买服务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的议案。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会议由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梁建文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三妹、林文钊、龙伙灵、郑远平、伍文超,秘书长张思成等31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了会议;市委常委、副市长、广州对口帮扶清远指挥部总指挥李新全,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贝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炯猛、市人民检察院院长刘祥福,以及市人大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特邀的三名市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
  现场:《条例(草案)》被“挑刺”原则性内容多地方特色不够政府部门的立权多、立责少
  作为清远市的首部实体法,《条例(草案)》的制定工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据悉,4月份以来,清远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曾赴清远市8个县(市、区)提前开展了立法专题调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多次深入有关乡镇、村委会、市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等进行立法调研,并组织到广州、中山等地学习取经。
  提请第一次审查的《条例(草案)》尽管主要对清远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但其中的一些不完善之处,依然逃不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成员、立法顾问和列席人员的“法眼”。
  “《条例(草案)》的第十一条提到:在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应尽可能小。尽可能小的保护区是否能起到保护作用呢?是不是为了方便管理?”6月30日的会议上,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梁建文提出。
  “《条例(草案)》原则性内容较多,可操作内容少;清远地方特色不够明显;对于生态补偿机制虽有表述,但不够明确;对于政府部门的立权多、立责少,过分强调权利,而没有明确责任等问题。”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远平则一连说出了《条例》的多处不完善地方。
  清远市环保局党组成员、环境监察分局局长赵志雄也指出,环保部门执法过程中,很多需要部门联动执法,但《条例(草案)》对于政府部门的权责界定不清晰,职能部门难以明确责任;同时,条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金额等方面过于原则性,没有明确。“立法的过程中要弄清关键词在哪里。”6月30日参与讨论的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邓世豹建议,以《条例(草案)》为例,要做的是“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所以要弄清楚清远饮用水的形态、污染来源等,才能更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措施,“从而就可以突出清远的特色了。”  
  解释:饮用水源保护为何成首部“实体法”?
  清远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将目光瞄向了全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这是为何呢?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对于《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指出,饮用水源是人类的生命之源、生存之本。目前,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基本保持稳定、形势良好,但也存在市区饮用水源由于选址规划原因,保护存在极大困难;少数现有饮用水源地未按规定划定保护区;农村饮用水缺乏监管和保护;北江上游流域污染日益突出;备用水源建设相对滞后,应急保障机制需要健全等问题。
  然而,现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都有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的地方针对性不强,还不能满足清远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的需要。
  另一方面,清远市在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管理经验,国内外立法提供的有益借鉴以及社会和群众对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的普遍关注,为立法提供了成熟的社会条件。“在立法调研活动中,大家普遍认为,清远市依法行使立法权后,将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作为首部实体法,抓住了全面,抓住了根本,抓住了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