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基本保持稳定,但也存在着不少隐患和风险。为此,清远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全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立法工作得到加快推进,有望成为清远市依法行使立法权后的首部实体法。
市人大常委会环境和资源工作委员会在对《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中指出,其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结合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现实情况及需求,对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符合清远市“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发展战略。通过注重对农村地区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不仅体现出清远本地特色,而且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引导性和针对性,内容总体合法可行。
记者了解到,在《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当中,明确了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了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和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监督、监测、巡查、水质信息发布等管理职责,最大限度地发动社会各部门加入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来。此外,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水源地检测要求、供水企业职责和现场检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措施也得到进一步的明确。(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