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6-07-03
7月2日下午4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有关问题。
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152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有记者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野生动物的利用方面的规定有哪些变化。在之前的草案中笼统提到了要关注野生动物的福利问题,但没有具体展开。请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有什么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表示,处理好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是这次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个重要问题。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目的中一个变化是更加突出野生动物保护的目的,坚持野生动物保护优先,严格监管,规范利用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下对野生动物的利用进行严格规范管理。具体来说,我主要从三个方面具体说一下:
一是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科学研究、公益和科普教育、物种保护目的的人工繁育、公共卫生健康、狩猎等等。对野生动物利用总的原则是要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要尊重社会功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该以利用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资源为主,要有利于野外种群的养护,体现保护优先、有序有度地利用。这个规定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也与相关国际公约,还有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是一致的。
二是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是前提,不能以破坏野外种群和栖息地,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源头上要保护野外的物种,防止乱捕乱猎。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猎捕野生动物,还有从事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只有在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这些特殊情况才能够利用,且应取得严格的特许猎捕许可证的。第二,除了物种保护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外,其他目前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都不能从野外获得种源,只能使用人工繁育的子代种源。第三,根据野外物种保护的需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将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到野外,以壮大野外的种群。
三是强调监管,监管是保障,实行一系列的许可和标识管理,做到有序有度地利用。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我国传统中医药的资源,在人类防病治病中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的经营和利用我们也做了规范,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对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共展示展演、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下,如果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审批和专用标识的管理。3.在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中,被纳入名录的这些重点野生动物可以凭着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取得专用标识,凭标识出售、利用。规定这些标识、许可目的就是要保障在市场流通过程中可以追溯,要接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野生动物制品流通的来源很清楚,通过标识体现出来。4.针对滥食野生动物的情况,回应社会的关注,明确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这是我们这次野生动物保护法往前迈的一大步。据有关同志说,禁食这个规定在其他国家现在还没有,从立法上完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这一规定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另外,也和国家刑法的有关解释相衔接,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5.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猎捕量限额管理的狩猎制。6.对发布利用野生动物的广告实行从严管理,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所有相关广告都不能发,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售广告。同时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禁止使用猎捕工具等提供交易服务。
岳仲明说,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变化还是很大的,在野生动物的利用和保护的关系中更强调保护优先,更强调对利用的严格监管,并且规定了违反这些规定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且有一些要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就动物福利问题表示,因为大家都知道,自然界里面是没有“福利”这个词的,因为自然法则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你是我的食物,第二种是我要吃你,我是你的天敌,还有一种情况是咱们相互利用,也就是共存。所以只有在人工饲养的动物才能谈到福利。但是本法中为什么没把福利写进去?应当说我们考虑在人工繁育条件下如何对野生动物的繁育条件、它的食物,以及它生存的环境给予多的关注,而且不要虐待野生动物,这是本法所强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