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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立法中心与法工委外出天津、苏州、杭州考察、调研

日期:2016-07-18

  2016年7月10-14日,惠州市立法研究中心与惠州市法工委以及与《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立法调研的相关职能部门一行外出天津、苏州、杭州进行考察调研。考察调研受到了天津、苏州、杭州相关部门的热情接待和悉心介绍,使得考察调研活动收获丰富,为我市立法提供了不少借鉴,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在天津的立法调研座谈会上,对方介绍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设定“五位一体”的保护措施的经验:一是规定具体部门的管理职责,二是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三是专门的办事机构,四是相互联系的保护机制,五是成立历史风貌整理公司和海河开发公司,协同社会志愿者。立法后新出现的问题:个人处理自有产权历史建筑的法律问题,比如著名的瓷房子案。

  在苏州的立法调研座谈会,苏州方面介绍了:一是国土局对姑苏区古城保护和规划,每年有2亿的资金用于名城保护配套设施建设。二是各项专门的规定相对比较完善,有《苏州市城乡规划强制性规定》、《私房翻建管理规定》等。三是对于私房维修的,以奖代补,经主管单位验收后最高可获修缮成本20%的金额,设有社会无力修缮专项补助资金(200万/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