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7月28日,惠州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到惠州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局座谈调研。我中心《惠州市公园管理条例》调研组参与了此次座谈。座谈调研受到惠州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局的热情接待和积极配合,使得座谈调研收获丰富,为立法提供了不少借鉴,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在惠州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局的调研中,针对惠州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局的有关情况,建局规划科、城建科、法规科等部门代表人员发表了看法和提出建议。
编研中心杨科提出:一、住建局除了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没有其他的专项规划;公园的建设时间由市政府决定;二、公园规划在惠州市总体城市规划中表示为绿地;三、现有的公园数量分布等情况园林局较清楚;公园分布由园林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负责规划,然后在专项规划;公园立项是由园林局提出,住建局与城建局一起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四、公园的建设一般是在规划之时通过各种数据来预测人口数,惠州市人均绿地不得少于12%。
法规科李科提出:一、关于公园的面积,现今无界定标准;但绿化率就有规定;二、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包括惠城区、仲恺高新区、惠阳区、大亚湾高新区,不涉及县一级的城市规划;一般难以改变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用地性质,特定情况下可在控制范围内,根据人口需求的标准来调整;三、规划作出后,如果发生规划中的用地性质和现实用地性质不同,与既有产权相冲突,我们只能在后期充实完善,在规划范围内增加绿地;除了绿地是严格控制不能转化用途之外,其他性质的用地没有严格控制。
规划科王科提出:一、大部分的公园在公共绿地里,我们是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来执行;二、开发商建设的公园是在城市规划绿地范围内,开发商编制好公园的规划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通过后由园林局到住建局报建,住建局之后负责选址、核发施工许可证等;三、需要改变规划,应按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四、公园内的单品设计例如牌坊、雕像等是规划之时就已经确定,规划委员会在审核时也会提出几个方案;五、区级的规划需要报市住建局批,县级的规划不用报市住建局批,只需要报备案;六、规划委员会所有规划都会联同其他有关部门一起讨论,征求各部门的意见;七、关于“垃圾转运站”设在公园内部的问题,园林部门与环保部门出现冲突,应该立法明确建设管理的部门。
与会人员提出了以下四点立法建议:一、公园管理条例应侧重于对现有公园的管理;二、应完善公园档案查阅、档案修改程序;三、应明确不同类型的公园由不同部门分管;四、应明确公园配套设施的实施主体,明确建设和管理部门,将“垃圾转运站”纳入公园的建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