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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2016修订)》

日期:2016-08-09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2016年2月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6年4月8日公布

  2016年7月1日施行

 

  【要点】  

 

  一、明确特区法规和深圳市法规的“分工”

 

  (一)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限于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深圳法规;(第六条)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第七条)

 

  二、进一步加强“开门立法”

 

  (一)需要论证的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相关专家意见;(第四十八条)

  (二)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问题,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相关专家学者以及基层和群众代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九条)

  (三)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法规草案作出重大修改的应当向社会公布且时间不少于十五日;法规起草、修改以及审议结果原则上都应该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一条)

 

  三、强化法规“体检”制度

 

  (一)制定或修改法规满一年后应该对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施效果进行立法后评估;(第七十八条)

  (二)法规案的起草、调研、论证、表决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进行;(第八十一条)

 

  四、明确规定具体配套细则制定期限

 

  法规要求有关单位对专门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规定;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