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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研究中心到广州市园林局座谈、调研

日期:2016-08-17

  本网讯 ,8月17日上午,惠州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到广州市园林局座谈调研。惠州市园林局王昭、曹钟洋和我中心《惠州市公园管理条例》调研组参与了此次座谈。座谈调研受到广州市园林局法规处张处、公园景区管理处卢处的热情接待和积极配合,使得座谈调研收获丰富,为立法提供了不少借鉴,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中,张处和卢处针对《广州市公园条例》给我们介绍了关于立法调研、起草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经验:

  一、《广州市公园条例》从起草到实施一共用了三年时间,是广州市园林局法规处和公园景区管理处共同合作完成的。《广州市公园条例》将广州246个公园中的210个纳入保护的公园分为三类: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对这些公园实行名录管理,这些公园大部分在街道,个别成立了公园管理中心,由区财政支持;村镇公园是由村镇自筹资金,政府给予补贴。现存人财物直属广州市园林局管理的有7个公园;广州市的公园基本上已实现社会化。

  二、在《广州市公园条例》实施之前,公园管理保护出现的问题:1.公共设施的维护问题;2.公园内建筑被侵占问题;3.噪音和宠物入园问题;4.公园执法问题。

  三、《广州市公园条例》立法前期调研用了大半年的时间,去了厦门、海口、天津等地,其中学习了天津的“管理加服务”的理念。调研应先定位,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及目的。

  四、关于《广州市公园条例》的立法创新,有以下几点:

  1.《广州市公园条例》是在《广州市绿化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很多地方特色在绿化条例中有体现;《广州市公园条例》在公园的整治、配套服务、噪音管理方面均有创新,尤其是建立了公园的功能分区这一制度,规定公园应设立功能分区标识牌,方便群众了解。

  2.适应时代发展,将公园的概念扩大,把农村公园等纳入管理范围;(条例第2条),明确公园率地面占的比率;明确公园内配套设施的标准。

  3.《广州市公园条例》规定主动协调规划部门,强化公园的绿地保护;

  4.在旧的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中公园管理处是有执法权的,但新的条例里只规定了可以委托公园管理处个别权力。

  五、《广州市公园条例》颁布后的实施效果:

  1.关于分时段禁止音量方面,目前实施效果还是可以的,如发生违法行为,以劝导为主,处罚有点难以执行,主要依靠公园管理机构的积极主动性。

  2.关于宠物入园方面,广州市有《养犬条例》,规定公园管理机构自己决定是否禁止入园,如果需要禁止宠物入园,则应在公园门口悬挂标识。

  3.《广州市公园条例》争议最大的条款是第17条和第33条。

  条文的体系不一定要分章,如果条数不多,不必分章。条文的起草一开始应当写严格,后面再不断修改。

  4.《广州市公园条例》现在的配套法律法规有《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广州市建设和发展规划》。

  六、立法建议:

  1.制定公园条例首先要明确公园的概念及范围;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不能只着眼于城区公园,而要把范围扩大;

  2.条例应规定公园的用地保护;

  3.应在条例中增加公园内服务、市民活动等内容;

  4.把《惠州市公园管理条例》名称中的“管理”二字去掉,强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