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8月17日,惠州市园林局与惠州市立法研究中心外出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进行考察调研。我中心《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调研组陈新华副教授、邓芳讲师和科研助理温绍科全程参与了考察调研活动。考察调研受到了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热情接待和悉心介绍,使得考察调研活动收获丰富,为我市立法提供了不少借鉴,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在广州的立法调研座谈会上,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胡汉林总工程师介绍了《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立法经验:
一是关于白云山占道经营问题,执法主体在城市综合执法局,定点定时在景区内、景区周边进行巡逻执法,联合整治行动开始后,得到很好的效果。
二是关于禁止游泳问题,对方认为可以将景区水体定位为景观水体,明确禁止游泳,集中在进行宣贯、宣传整治,景区作劝阻的作用,无效则交由有执法权职权的部门来管理。
三是关于白云山景区经费问题,白云山分为4类,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付和参公。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底下的几个单位是有保障的。
四是关于条例颁布以来面临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是体制上的不足、经济没支撑。
五是关于公众参与、社会参与的问题,每年招志愿者、义务监督员100名,公开招聘,招选条件向全社会公布,遴选条件是有时间常到景区,而且也考虑职业分布的问题,优惠措施是提供景区游览优惠卡。
六是关于对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立法建议,“禁止”与“限制”、“指定”与“非指定”字眼要注意使用,例如:“在指定的区域限制”,“指定区域以外不能”。建议惠州不要把执法权揽在身上,在条例第五条已经将各自的责任分清,我们管理局的职责只是“及时巡查、及时发现、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