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法治动态  法治观察

立法未组织公众参与 可退回起草单位

日期:2016-09-19

来源:东莞日报  作者:高志全 2016-09-19 

      公众参与立法程序有了规定。昨日,市政府网站对外公布了《东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分33条,2500多字,从立项、起草、审查、实施等环节明确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过程的具体事项,进而表达立法意愿,提高立法质量,促进和规范公众参与地方政府立法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活动,要遵循公开、公正、平等、便利的原则,参与的意见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反公序良俗的;公众提交意见时明确不对外公开的;行政机关有合理理由认为不宜对外公开等情形除外。
  立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对公众意见将进行整理、分析
  公众参与政府立法主要采取下列方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进行民意调查;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应当采取的其他方式。
  立项过程中,市法制部门应对公众意见进行整理、收集和分析并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或转交相关部门研究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法制部门转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市法制部门。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制定计划草案报送市政府审议前,市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学者、专家等对建议项目进行论证。
  起草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可委托第三方力量起草
  起草单位应当在准备起草工作的同时,制订公众参与工作方案,明确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方式、程序、时间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专业性较强、与部门利益有关联或者起草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科研院校、有关组织、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力量起草。起草单位应当对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
  审查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未组织公众参与的,可退回起草单位
  市法制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时,发现起草单位未组织公众参与的,可以将立法项目退回起草单位,并要求其依照本规定组织公众参与。
  市法制部门应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进行初步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通过“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市法制部门门户网站等新闻网站发布征集意见公告,并公布接受建议的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相关信息。市法制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时,应同时附具公众采纳意见情况说明。
  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实施满3年将进行评估
  市法制部门应在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市法制部门门户网站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布正式文本。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实施部门可以对颁布实施满3年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公众认为已经生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或者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可以依法向市法制部门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市法制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