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8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系统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奠定了我市全面规范依法行政的制度基础,是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法规依据,标志着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进入新的阶段。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例》贯彻了中央和省、市有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对实施行政行为的原则和基本要求、行政决策机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及基本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制度措施、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推进依法行政的保障措施、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条例》具有以下亮点:
一是将权责清单、执法全过程纪录、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等经广州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新做法制度化、法定化,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广州特色。
二是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行政决策程序作了规定,特别是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并进一步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实施后评估。
三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裁量权基准、执法情况公告、执法协调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行政执法重心下移作了规范,要求执法权和执法资源同步下移,保障基层执法主体具有承接相应执法权的能力,确保执法权的有效行使。
四是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根据广州的实际情况,对上位法拾遗补缺,精益求精,规定了依法行政专项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实施准备情况报告、预算和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单项表决、审计全覆盖、法制机构监督等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
五是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建立了公务员定期学法、依法行政能力测试、政府法律顾问、依法行政考核等制度,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来源:广州政府法治 作者:宋伟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