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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浮山管理委员会第二次调研座谈会

日期:2016-11-02

  本网讯 11月2日,惠州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到罗浮山管理委员会参加第二次调研座谈会。会议由管委会李汉扬科长主持,会议的主题以管委会第二次调研座谈会为中心,以陈友乔博士与宋振凌老师提问为形式进行详尽的调研。管委会与会人员耐心解答了我中心的疑问。以下是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党政办唐主任简要说明了管委会的基本属性。第一,管委会是县里的派出机构,属于副处级,它的管辖范围有13个村,村民大概有1万人,景区的规划面积是214.82平方公里。但是它的规划区域除了管委会的辖区之外,还有横河镇、湖镇、福田等镇,但部队、保护区、景区内的宗教场所都不属于管委会管。第二,罗浮山管委会的下属公司主要有罗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经营业务里面的特产部、观光车。内设机构有7个,包括党政办、规建科等。第三,有关领导班子分工的通知,具体分工很清晰。同一事项涉及多部门管理,可以协商解决问题。第四,关于管委会的沿革没有专门的资料,只有每年的总结汇报。管委会下属部门总结比较少,主要都是管委会的总结。第六,关于征地、驻军项目等问题由领导层之间进行沟通,内部文件有2001年修订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但可能参考价值不大。

  二、规划建设科李科长表示制定罗浮山相关保护条例是非常必要的。首先,罗浮山既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同时又是省级自然保护区,所以需要有风景名胜区条例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双重指引。在管委会成立前,已经有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但无法与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很好地衔接。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失去了参考意义,所以现在制定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的条例非常必要。我们可以参考福建省政府对福建省范围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者自然保护区制定的管理条例的先进经验。其次,罗浮山作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控制生态控制线越来越严格。而当地村民要发展,双方的矛盾很尖锐,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这个区域内发展保护等问题。最后,罗浮山管委会具有单一的处罚权是很有必要的,个人行为同时也需要有具体的细则进行规范。

  三、农林工作站负责人叙述了林业站的基本职能和基本情况。第一,林业执法所属的部门是林业站,管辖归农林工作站。关于古树名木方面市里面有登记造册制度,属林业站管辖,由县里面执法。执法的处理意见等由县的森林分局留存,但至今无动植物等资料。第二,林业站每年会进行两次执法检查,相关的管理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但基本上未发现违法行为。滥砍滥伐的处罚规定很严格,但林业站无专门的执法权。严重的情况会上报县林分局等相关执法部门,罚款也由县林分局管辖。第三,目前没有发现开山采石的现象,但有林地纠纷问题。另外,开山权属会有专门的授权,没有历史遗留问题。针对林地纠纷等问题,博罗的森林调促办会协商解决。第四,罗浮山管委会有“三村一厂”,三村一厂的林地,政府规定罗浮山不允许农民砍伐树木,商品林地应该可以经营种植。

  四、监察大队刘队长简要介绍了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分工。首先,制定环境监测细则的具体工作是由规划建设科负责的。景区环境卫生监察大队只负责监察、卫生监督。环境问题由规建科牵头;景区卫生问题由旅游公司的环卫处清理;具体农村的卫生问题由农村办的环卫部门(村干部)处理。环境监测由监察大队安全生产监督所负责处理。其次,景区范围内的商铺会按照景区相关规定管理,不定期进行观测。节假日会以书面通知其摆到指定地点。再者,针对破坏土地等问题,监察大队主要是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会上报长宁国土所。林业问题会交给林业站,古树林木、古建筑问题由文管所负责。最后,关于紧急安全防范、基建由安监所与派出所操作,严重情况会有书面报告。一般发现问题报规建科处理,所以基本上没有资料提供。

  五、宗教科刘科长表示,第一,罗浮山风景区有12处宗教场所,共12处<宗教条例>实施细则,由县级以上的宗教事务局进行管理。宗教科的职责以协助协调为主,无执法权,也没有上级委托执法现象出现。第二,登记等工作均由县级宗教局负责。有关宗教的安全保卫、食品卫生等方面的活动由县宗教科批准转县管委会,县宗教科监督检查。如果有借教敛财、欺骗游客或者拜香受伤事件,宗教科会上报市旅游局,再由县旅游局下放到管委会的宗教科处理协调,协商解决。第三,管委会宗教科类似中转机关,仅从管理出发,没有执法权,县级以上才有相应执法权。县宗教局会派人与管委会联署办公,相关活动县宗教局同意后转发给管委会和派出所。派出所有执法权,宗教科只起提醒、督促作用。第四,所有资料都在县宗教科,管委会仅知会。同意举办相关宗教活动的相关文件批复会发到管委会党政办,复印件会到宗教科。宗教活动的报建由管委会和县宗教科同意后开展。控规、详规未出现,规建科不会批准宗教场所建设。

  六、财政科向主任谈到,第一,国家规定生态林地不可以砍伐,商品林可种植、砍伐。但政府规定商品林地不能砍,这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矛盾。第二,关于罗浮山的管理,可以参照其他的法律法规。希望惠州市人大立法时授予罗浮山管委会在罗浮山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宗教管理等管辖权、执法权。第三,要明确《惠州市罗浮山保护条例》关于景区的管辖范围。第四,成立管委会就是想把整个风景资源统合在管委会。市县两级政府和党委应该把人权、产权统合到管委会以更好地解决管理权问题。第五,关于罗浮山的资源规划建设和开发利用等方面的问题,要规划先行。相关规定应该由专家制定规划,经政府或人大批准并报省备案。第六,立法的出发点应该是保护和开发利用。罗浮山风景区的开发建设仅仅立足于罗浮山,开发建设罗浮山的详规一定要在立法层面制定、完善。第七,管委会的经费来源于门票,由县财政局发放。但管委会的开支大多涉及到绿化、环卫、灯光方方面面,但收入却很少。因此经费问题能否与人大、党委沟通,跟市林业局、县林业局协商,将人事、相关财权、规划、开发建设等下放到管委会。第八,在人事权的问题上,应该要两个班子一套人马。市委、市政府将审批权下放到管委会,相关的体制、人事管理的问题就可以妥善解决。

  七、市场科袁科长介绍了市场部的基本职能和景区运营的基本情况。第一,市场科主要负责组织活动。举办登山赛等活动会先报县文体旅游局再经市文体旅游局,最后由社体中心报到省里。第二,平台发布信息主要是通过官网和官微,但没有制作反馈机制,只能通过两年的同期对比评定宣传效益。景区有专门的监督电话和咨询平台,在游客服务中心会有处理记录,并且有建档分档管理。有旅游经济历年的统计。第三,景区每年都会有年度推广计划。宣传费用平均200-300万一年,通过县财政局拨款。宣传主要包括硬广和软广。硬广有立柱牌、公示牌;软广主要是通过官网、官微、报纸等媒介宣传。第四,景区有logo,但无偿使用。因为“罗浮山”的名字涉及面广,目前主要还是靠罗浮山这个名字宣传。现在的logo还在推广阶段。第五,景区食品、商品的价格,物价都是由安监管的,门店装饰则是由公司负责。第六,滥贴广告的现象主要是人为管理。涉及标志、警示牌方面,会按5A的要求去做。

  八、社会事务科说明社会事务科类似民政局,主要处理困难户、五保低保户这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