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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浮山管理委员会第三次调研座谈会

日期:2016-11-18

  本网讯 11月18日,惠州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到罗浮山管理委员会参加第三次调研座谈会。会议由罗浮山管委会范主任主持,会议的主题围绕罗浮山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为中心开展讨论,以易清主任、宋振凌老师和陈友乔博士提问为形式进行详尽的调研。范主任、李科长耐心解答了我中心的疑问。以下是会议的主要内容:

  范主任对罗浮山基本情况和管委会的基本职能等作出了回应。第一,2014年提出环罗浮山旅游经济带,但规划还没做出来,还在招标。应当以总规规定的范围为准,以景区周边的核心景区为重担,否则可能会影响周边乡镇、城镇的发展。第二,罗浮山管委会应有部分执法权。第三,罗浮山立法的工作应该在国家上位法的规定框架下让条例更加明细化、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还有就是针对罗浮山的具体情况让立法突出罗浮山的特色。第四,管委会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理应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建议管委会成立综合执法局,将规建科、宗教科等全部划入综合执法局或者景区的执法大队。第五,管委会属于县政府,管理处属于省林业厅,有隶属关系。管理处和管委会管理区域范围是比较明确的,没有整合的必要。急迫的是村章村约的规划建设,是管委会的执法难,无执行依据的问题。第六,目前景区的主要交通道路都比较完备,但上山的主干道、停靠点、游步道、栈道是不够完善的,现在还是保留原始的台阶路,而且景区配套的服务点如凉亭等比较滞后。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政策的支持力度不够。从立法的角度,修道路是规划问题;而登山道的完善提升与规划无太大干系。第七,这几年罗浮山的门票收入都远远抵不上政府对罗浮山的投入。

  李汉扬科长谈到,第一,周边乡镇、城镇的规划发展有专门的乡村、城镇发展的指导,若将周边的乡镇、城镇列入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可能会对乡村、城镇的发展增加多一份负面清单。第二,依照总规的规定,国务院审批罗浮山的范围是214平方公里,还有一个特别描述的概念是308平方公里,包括长宁镇、福田镇等外围保护地带。但外围保护地带不在风景区范围内,只是起协调衔接规划的作用,而不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目前生态建设控制线、林业的生态控制线、环保的生态控制线等相关规划还没出台,可能与立法有所冲突。应该糅合森林法、宗教法、国土法、规划法、旅游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等八大法来为罗浮山科学细致地立法。第四,若将大罗浮山作为立法的范围,范围大而且立法难度大、法律执行力低。目前罗浮山的保护主体包括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还有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还有周边四个镇。水务局管辖的水库管理局应该也属于保护范围。

  依据2006年国家政策规定是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不能并行,这就导致了我们现在的诸多问题。希望这次立法能规范当地居民的有序建设,能赋予罗浮山相应的执法权力、执法效能,有相应的处罚、管理权限。景区的森林执法主要依靠县农林局。管委会下设有一个农村办,农村办设有林管站。执法是由博罗县的森林、公安局负责,林管站仅仅充当管理者的角色。风景区有权收取资源费,作为收支一条线,用于景区保护和开发。收费标准由各个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村一厂”的居民冲突问题主要有:一个是所有的自留地如林地、耕地都分给农户,集体所有很少;另一个是自留地的使用问题。土地流转比较私人化,在管理上有很多漏洞。广东省有七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但省政府更注重的是经济发展效益,但在旅游这一块的关注度不够。管委会没有必要提升到市一级来管。罗浮山实行指纹出入的可行性相对较低。景区法定的游客承载量是5万人,不会出现游客多的问题。

  国务院现专门有一个课题组在研究这个智慧景区建设,就是景区智能化管理。景区的人流调动、电瓶车调动等等所有东西都要实行智能化管理。风景区与宗教部门的管理协调有诸多问题。宗教人士比较敏感的群体,要照顾他们的感受,所以景区里要建宗教场所等相关宗教建筑批复是县宗教部门报批。十四,长宁镇在周边几个镇里发展是最好的,管理上也比较到位。而且长宁镇开发房地产比较慎重,比较有生命力。目前比较突出的矛盾是当地村民要发展与部队的问题。对于拆迁问题,可以加大对村民的补偿。发展旅游产业链,保障村民吃上旅游饭,保障其后顾之忧。村民主要靠卖农产品解决经济问题,还有就是发展民宿、农家乐方面。酥醪镇的一个村,里面的山地、耕地、林地都出租了,村民多自己迁出,变成空心。发展比较好的就是农家乐,还有“纳米花开”公园(有门票)。水果厂主要靠种养、种植果树、家畜为生,但都是散养而不是规模化经营,因为那边属于禁养区,不能大规模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