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法治动态  法治观察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中医药法即将出台

日期:2016-11-29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黄波   发布时间:2016-11-25

       中医药界期盼多年的《中医药法》有望近期出台。

  11月23日,在“第九届全球健康促进大会平行论坛:中医药发展”上,中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表示, “《中医药法》即将出台”。《中医药法》也将成为我国起草的第一部关于中医药的国家法律。

  王国强指出,中国政府把中医药发展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最近几个月来,中医药在政策层面所享受到的“待遇”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指出,中医药学是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和同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是我国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体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则设立“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专门篇章,更明确中医药的重点任务,同时在全篇多处提及中医药,将其融入健康中国建设各方面。

  今年3月23日,王国强在博鳌亚洲论坛2016年年会上也公开表示,《中医药法》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此同时,坚持中西并重,促进中医药发展,以及广泛开展中医药等领域的合作,也已经写入“十三五”规划纲要。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早在2012年,《中医药法》就已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随后的几年屡次传出将出台的消息。

  “扶持、促进、发展”,此前王国强用六个字概括了中医药立法的主要内容。据其透露,中医药立法中已考虑到名贵中药材的保护内容,同时还包括医疗、文化、民营医院等。目前,国家中医药法草案正在广泛征求各个省市的意见,顺利的话,将尽快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审议,对于是否会在上半年出台时间表,王国强表示“尚不可预见”,“我们希望越快越好”。

  2013年3月10日,王国强又称,国家中医药法草案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第一档项目。当时就有媒体分析指出,“按照立法程序,这意味着国务院有望今年通过草案,并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然而,《中医药法》草案在2015年才最终通过。2015年12月2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议案。

  草案提出,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平等对待民营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同时,考虑到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不像西医医疗机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草案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另外,草案规定,对于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需求,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炮制的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草案还规定,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只需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在评价《新医药法》的意义时,全国政协委员、河南中医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主任司富春曾表示,这将为中医药的发展提供国家层面的法律保障,并有利于加强中医药国际合作与贸易。

  既然《中医药法》如此重要,那为何中医药立法迟迟未能落地?记者发现,有人大代表首次提出中医药立法,则是早在1983年的事情,按照媒体的说法,在当年全国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首次提出中医药立法一事。

  对此,著名中医学家米烈汉坦言,我国中医药立法30余年求解路之所以不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的外部因素,也有学术发展的内部因素,更有政策落实不力的主观因素,但最主要的原因是一些人士对中医的价值认识不到位。目前不少卫生部门的人对中医的特色缺乏清晰的认识,他们思想上没有意识到立法对中医保护和发展的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医药立法进程,虽然国家很重视中医,但卫生部门的一些人没有推动立法的积极性。

  而中国卫生法学会秘书长吴崇其认为,主要在于中医没有诊断标准、中医没有死亡标准这两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中医理论多为自然哲理,难以找出事实依据,很难进行标准界定,而没有标准,中医药立法就失去了最基本的内容,也就无从保护中医药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