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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政府须设保护专项资金

日期:2016-12-02

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昨日获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我市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将迈上一个更高台阶。条例有哪些亮点?何时公布施行?记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采访。

  条例符合惠州实际可操作性强

  惠州是岭南文明发源地之一,留存了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1991年被公布为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去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力度。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裕瑾介绍,现行上位法对于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而言,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不足。我市有必要制定 《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促进本地优秀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弘扬。

  陈裕瑾介绍,今年5月,该条例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起草,经市法制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送市人大常委会。至10月底,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并最终表决通过。昨日,条例正式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据悉,经过多次审议及完善修改后,条例主要分为总则、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共6章41条,对我市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提供符合惠州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

  明确保护职责建立经费保障

  条例有哪些亮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审查指导处处长余建红介绍,条例明确了政府职责,建立了各部门分工协调管理机制,并通过建立保护委员会协调解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经费保障是比较关键的基础环节。”余建红介绍,条例在经费保障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县级都要把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条例还提出建立保护名录,并细化历史建筑的认定条件,增强了可执行性。建立了预先保护制度,通过预先保护的工作机制,避免预先保护对象在认证、鉴定期间被破坏。此外,条例规定,把预先保护对象纳入预先保护时,要先征求权利人意见。同时,在随后保护过程中,如对权利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还要有相应补偿等。

  条例还强调了历史文化的合理利用。余建红介绍,条例专门用一章规定如何合理利用,希望通过政府搭建平台,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的保护与利用。这样的机制有利于实现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统一。

  据悉,市人大常委会近期将发布公告,公布条例并明确施行时间。(臧博 翁敏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