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5日惠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原则同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惠州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立法研究中心”)是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和惠州学院双方合作共建的地方立法研究机构,是惠州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的重要平台,也是惠州学院内设的地方立法学术研究机构和法治人才培养机构。
名称:惠州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
住所地:广东惠州市演达大道46号
第二条 立法研究中心与惠州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惠州学院地方立法研究院实行三个机构合署,由惠州学院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并直接管理,按二级机构运行,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的业务委托、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立法研究中心秉持专业化、社会化理念,努力构建研究型、实务型地方立法智库,汇聚立法资源,开展理论研究,培养地方立法专门人才,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服务。
第四条 立法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实际,开展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工作;
(二)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组织开展地方立法实践的课题研究;
(三)受委托对本市地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四)开展地方立法应用性研究,编辑立法参阅资料,为审议法规提供服务;
(五)受委托承担法规起草、立法评估、立法论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规清理等工作;
(六)协助编辑出版地方性法规汇编;
(七)开展立法研讨与对外学习交流,受委托承办地方立法学术研讨会、学术交流活动;
(八)整合专业资源,支持惠州学院法学学科建设,开展立法培训,培养本地法治人才;
(九)承办其他与地方立法相关的咨询服务活动;
(十)市人大常委会和惠州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立法研究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和惠州学院共同协商确定,由惠州学院聘任,实行聘期制。副主任由主任确定人选,报经法工委同意后,由立法研究中心聘请,实行聘期制。
第六条 立法研究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修改立法研究中心工作规则和制度;
(二)组织制定、执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管理和协调立法研究中心工作;
(四)组织开展地方立法理论研讨;
(五)根据调研、理论研讨情况提出地方立法建议;
(六)决定其他事项。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立法研究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主任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经主任或者立法项目负责人提议可召开立法项目工作会议。会议一般由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八条 立法研究中心甄选具有法学、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语言文字等方面专业背景的下列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担任研究员:
(一)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
(二)惠州学院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家学者;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专业人士;
(四)国内外知名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
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的聘用、管理、津贴、报酬等事宜,由立法研究中心制定具体的制度和方案。
第九条 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的职责:
(一)受立法研究中心指派,承担地方立法课题研究,提交研究报告;
(二)接受立法研究中心对地方立法重点难点问题的咨询,开展专题研究,提供专业意见;
(三)参与和协助地方立法调研、法规起草、立法评估、立法论证、立法听证、法规清理等工作;
(四)参与立法研究中心的学术研讨、对外交流活动;
(五)参与、支持惠州学院法学等相关专业的学科建设;
(六)承担立法研究中心指派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立法研究中心下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研究中心日常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行政秘书、立法研究助理等工作人员,由立法研究中心确定聘用人员,按惠州学院人员聘用程序确定劳动合同关系和管理,薪酬从立法研究中心基本运作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立法研究中心经费由基本运作经费、专项项目经费、科研经费及社会捐助等组成,按照惠州学院财务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负责提供立法研究中心基本运作费等办公经费,专项用于立法研究中心建设、日常办公开支和聘用人员工资等。
第十三条 立法研究中心受委托组织或者参与地方立法调研、法规起草、立法评估、立法论证、立法听证、法规清理、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给予专项拨付。
第十四条 立法研究中心可接受来自国内外各种形式的合法捐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报惠州学院备案。
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与章程的批准生效程序相同。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立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