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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日期:2017-10-26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韶关市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128号
  【发布日期】2015-12-29
  【生效日期】2015-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128号

 

        《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韶府规审〔2015〕7号),已经2015年12月22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韶府〔2008〕61号)同时废止。

 

代市长 骆蔚峰 
2015年12月29日

 

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确保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乡社区应当通过开展多种老年人文娱活动,引导老年志愿者结合自身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发挥个人专长,帮助老年人融入社会,实现社区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各优待单位应当在给予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收费的公共服务场所内,设置明显的韶关市老年人优待标志、标识。
第五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办理《韶关市老年人优待证》。
《韶关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划拨。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的老年人,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及彩色小一寸近照一张(相片底色为红色)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或村委会将材料交镇政府(街道办)老龄工作机构,由镇政府(街道办)老龄工作机构派人携带复印件到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韶关市老年人优待证》。
第七条 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者《韶关市老年人优待证》等其他有效证件进入市内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公园、文化宫、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文化馆(站)、展览馆、图书馆等,享受免费待遇。其中,市内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旅游景点、风景区、电影院、体育场馆均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收费公共厕所对老年人实行免费优待。
提倡非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老年人给予适当优惠。
第八条 老年人乘坐车、船等交通工具享受优先购票、进出站、检票、上下车船等服务。候车室、候船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第九条 本市户籍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办理岭南通公交IC卡后,享受免费乘坐市区内的公共汽车服务。
第十条 老年人凭《韶关市老年人优待证》免交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的公证费。其中,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费。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应优先办理涉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及时给予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教育,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办学规模。
本市户籍的贫困老年人入读老年大学,享受学费减半的优惠;对本市五保、低保老年人给予学费全免的优待。
第十二条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土地等方面采取措施,按规定鼓励、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兴办、运营养老机构、设施,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养老服务体系。
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本市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三条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将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按照广东省相关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本市户籍的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老年人、低收入老年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等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全额资助。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户籍在辖区内的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参保资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应当给予资助、补助。
第十四条 市内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有条件的要逐步设立优先就医专用通道等服务,对持有《韶关市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看病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各镇卫生院、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应当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
已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并免收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巡诊费。卫生计生部门应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巡诊,送医送药上门服务。
提倡乡镇(街道)以上私立医疗机构免收看病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十五条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贫困老年人纳入特殊困难群体救助范围,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去世后遗体实行火化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第十六条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其中,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租赁公租房的,免交租金。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在其产权或者承租住房拆迁(征收)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第十七条 对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实行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从申请对象提交书面申请后的下一个月份起发放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其津贴额度为: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90周岁以上10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 80周岁以上9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元。
第十八条 由驻韶部队管理的年满60周岁的离退休干部按照本规定享受本市优待政策。
第十九条 享受优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或进入公园及景区等公共场所,应自觉遵守公共汽车和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尽量避开上下班人流和游客高峰期;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语言、视力、听力有严重障碍的老年人,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癫痫症及其有严重疾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或进入公共场所活动须有人陪同,以防发生意外。
第二十条 《韶关市老年人优待证》只限于本人持证使用。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件,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老年人使用伪造或冒用他人的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可拒绝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韶府〔2008〕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