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惠州日报
3月28~30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广州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华贵列席会议,并在会上作《关于<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说明》。
会议审查了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认为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会议决定予以批准,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为加强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市人大常委会将《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历时近两年、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后,于今年1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该条例是继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之后,我市制定出台的第三部实体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近期将发布公告,正式公布该条例,并明确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