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决策咨询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决策咨询研究基地有效运行,充分发挥服务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决策咨询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是广东省社科联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广东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的精神,依托我省相关单位组建的省级决策咨询研究平台,新型智库建设的重要载体。研究基地以服务党和政府决策为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以研究课题为纽带,整合全省社科研究资源,组织联合攻关,着力提高综合研判和战略谋划能力,以前瞻性、创新性、实用性的成果为党委政府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 研究基地紧紧围绕党和国家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等,选择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针对性的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提出专业化、建设性、切实管用的政策建议作为各研究基地的基本研究方向。
第四条 研究基地通过自主申报、专家评审、省社科联批准的程序确定,由省社科联授牌。
第五条 研究基地实行专家负责制。承建单位在办公场地、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高级职称以上的核心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名,如因工作调动、退休或其他情况无法继续担任的,承建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将继任名单报省社科联。
第六条 研究基地原则上不再设立下属分支研究组织,年度工作经费不低于5万元,省社科联每年根据基地绩效给予经费补贴和奖励。
第七条 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依据研究方向,制定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力量开展课题研究,按要求提交调研报告;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术研讨会或成果交流会;
(四)合作共建体现本基地优长的数据库、资料库或案例库。
第八条 研究课题争取作为省社科规划项目。课题研究经费原则上采取基地自筹和省社科联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立项课题参照《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管理。
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需求,省社科联视情况采取委托的方式,对相关研究基地下达研究任务并给予专项扶持,获省部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研究基地凡经立项的研究报告或课题成果在报送省社科联评审结项前,不得公开发表,不得转作它用。已结项成果择优在《南方智库》和《省社科联专报》刊发,也可以公开发表,但须标明广东省决策咨询研究基地项目成果。
对研究基地报送的研究报告和课题成果等,省社科联将视成果情况推荐会刊发表、社科成果评奖等方面给予优先。并以广东省社会科学界决策咨询研究蓝皮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出版发行。
第十条 省社科联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研究基地成果汇报会。各研究基地必须在每年年底前上报本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年度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研究成果的完成情况,被省社科联《南方智库》和《省社科联专报》刊发,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或课题成果被上级部门采用、获奖等情况;以及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和队伍建设等经验做法。
第十一条 研究基地建设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省社科联在研究基地建设周期的第三年度组织一次评估,将机构建设、服务决策、科研成果、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经费配套、办公用房等全面建设情况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在建设周期的第五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估,在考评达标的基础上进入新的建设周期。
第十二条 研究基地实施激励与淘汰机制。
(一)根据中期评估和周期综合评估结果,对优秀研究基地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培育一批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新型高端智库。
(二)凡中期评估不达标的研究基地,给予一年时间限期整改,暂停项目经费资助,但仍需根据省社科联年度工作安排,参加课题申报、研究并按要求上报研究成果。凡周期综合评估不达标的研究基地,按淘汰程序退出。
(三)凡弄虚作假、成果有严重抄袭行为并产生恶劣影响,或擅自以研究基地名义对外组织与研究基地工作无关的活动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一律给予摘牌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的研究经费按照以下办法实施管理:
(一)省社科联根据课题立项和完成情况,对研究基地每年资助一定的研究经费;研究基地承建单位配套相应的研究经费;
(二)研究基地当年立项资助的课题,省社科联随立项通知发放项目经费的80%,剩余经费待课题结项合格后拨付;
(三)研究基地的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代管,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研究基地无关的开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社科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