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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出台办法:商场小区停车费实行市场定价

日期:2018-04-08

       来源:惠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游璇钰 通讯员龚立新)近年来,我市机动车数量高速增长,停车位“僧多粥少”渐渐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现象。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建设停车设施,市政府日前印发实施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五类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除此之外,包括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以及住宅小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停车费均已放开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自主制订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办法》的主要内容,简要地总结就是‘六个明确+一个加强’,即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了政府定价范围,明确了经营者行为,明确了定价原则,明确了具体计费办法,明确了停车收费减免范围;加强了对停车收费违规行为的监管。”市发展和改革局收费管理科负责人解读说。

  停车场应明码标价并提供发票

  据介绍,与2010年6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比,《办法》缩小了政府定价的范围,将原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改为实行市场调节,同时,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放开价格后价格调整的程序等收费行为。

  “广东省从2015年就出台相关政策,上述停车场收费标准不再由‘政府说了算’,而是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车位的权属,以及管理成本、市场等情况自主确定。因此我市实际从2015年开始就已在执行。”该负责人说,除五类停车场(详见文后,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办法》虽然放开了对更多类停车场的限价,但也从政策上明确了经营者的行为和定价原则。《办法》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五类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收费时,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并根据停车设施的类型,提供停车设施的用地、规划等资料。

  该负责人表示,不管哪类停车场所,都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按区域位置车型时段实行差别收费

  在定价原则方面,《办法》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改善城市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有效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可按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不同时段、路内路外等情况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

  在具体计费办法上,《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不同车型、停放时间长短计费,具体计费办法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车型区别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鼓励对短时停车和新能源车给予优惠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免收停车费的三种情形(详见文后),并鼓励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给予适当优惠。

  《办法》还明确,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当事人不需支付停车费。

  《办法》明确将严厉打击停车场收费违规行为。如停车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需求者与他人进行交易,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的,将被依法查处。

  “如停车场存在无证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该负责人表示,我市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五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1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2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3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仅限于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5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办法》规定,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以下情形和车辆可免费停车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具体延长时限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璇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