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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18-04-17

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去年底经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议后,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本条例将于5月上旬进行二审,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意,现将《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意见接收部门: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6号市行政中心四号楼5533室,截止日期:58日,电子邮箱:hzlifa@126.com电话:0752-2892583真:0752-2882095)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包括平湖、丰湖、南湖、菱湖、鳄湖、高榜山—红花湖六个景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定期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惠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相关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设置行政执法执勤点,负责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的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和惠城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条【管理机构职责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和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四)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五)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六)制定风景名胜区的公共规则,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管理;

(七)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和维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设施,保障游览安全;

(八)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查询、利用和开发;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执法协作、游览管控、预警应急、信息共享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湖长制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湖泊实行湖长制管理。市人民政府和惠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湖长分级、分区域组织领导风景名胜区内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七条【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客流量增长情况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预算调整机制。

第八条【公众参与】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设立社会基金、捐赠、认种认养等形式参与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鼓励、支持志愿者参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旅游宣传引导等活动。

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总体规划要求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区素雅幽深的山水特征、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湖城共生的景城关系,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自然水体、文物古迹、岛屿山体、野生动植物等风景名胜资源,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

详细规划要求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并根据核心景区、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景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的不同要求,确定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建筑高度等控制要求。

条【不可建设区和建设高度控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沿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边界线外侧划定不可建设区域。在不可建设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与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应当分区控制建筑高度。除塔、阁等建筑物外,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三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米。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关于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不可建设区域、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建筑高度的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风貌控制要求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项目的布局、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突出西湖传统文化内涵、精致和谐的景观特色,并与风景名胜区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和弘扬东坡寓惠的文化特质、崇文重教的人文精神、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等西湖文化内涵,开展游览观光、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十保护档案和标志】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档案制度,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范围,建立保护档案,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对象和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一)泗洲塔、王朝云墓、陈炯明墓、丰湖书院匾联石刻、留丹亭、百花洲落霞古榭、拱北桥、飞鹅岭东征遗址、黄埔军校东征阵亡烈士纪念碑、东江人民革命烈士纪念碑等文物古迹;

(二)水松、水杉、小叶榕、牛蹄豆、朴树、秋枫、菩提榕等古树名木;

(三)白鹭、灰鹭等野生动物;

(四)故乡园、三江园等纪念性建筑;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条【水环境治理和水质监测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水环境保护管理机制,组织制定风景名胜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采取驳岸治理、引清、清淤、生态修复等措施改善风景名胜区水质,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水体富营养化评价和水质监测预警制度,合理设置监测点位,实施常态化水质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污水排放和处理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不得设排污口,禁止向风景名胜区水体排放污水。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沿湖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等管网设施,将沿湖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高榜—红花湖景区内生活污水暂时无法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的,应当采取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生化处理,达标后可以循环利用,但不得向高榜山—红花湖景区水体排放。 

林分林相改造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和林分林相改造,优先种植本地乡土树种,维护植物群落稳定性、生物多样性和林分结构合理性,改善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和景观效果。

第十八条【风景名胜区内禁止性行为】  禁止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挖砂、取土、围垦、填塘、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五)捕捉、伤害野生动物;

(六)砍伐古树名木;

(七)攀折树、竹、花、草;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划定的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孔明灯;

(八)占道和在主要景点摆卖;

(九)放生可能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动物;

(十)垂钓、游泳;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养殖和放养活动  禁止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性养殖活动。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质保护和生态平衡的需要,放养或者种植水生动植物。

二十条【携带犬只进入景区管理】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平湖、高榜山—红花湖景区和丰湖书院、丰渚园、荔浦风清等重要景点,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禁止犬只进入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由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设置禁止标志。

十一条【环境噪声污染】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音响器材或者使用其他方式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二十条【风景名胜区限制性行为  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智慧景区建设和旅游资源挖掘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设综合型信息平台,实现旅游景点宣传、实时动态发布、游客流量监控、语音自助导游、游客信息反馈、违法行为举报等功能,提升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挖掘旅游资源优势,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丰富旅游项目,优化游览线路,形成特色旅游产品体系。

二十条【风景名胜区安全保障制度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根据风景名胜区承载能力,核定景区游客容量,实施游客容量预警和游览管控,保障游览安全。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客流量、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具体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及周边道路采取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景区健身活动管理】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为徒步、骑行等健身者设置安全路线和相应设施,并引导健身者按照路线行走、骑行,增强安全意识,遵守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定。

十六条【涉及宗教场所等事项的规定】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元妙观、准提阁、永福寺等宗教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十条【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惠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实施常态化水质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十条【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档案、设立保护标志的;

(二)未实施游客容量预警和游览管控等安全保障制度的;

(三)未设置徒步、骑行安全路线和相应设施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养殖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条【燃放孔明灯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划定的禁火区内燃放孔明灯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放生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放生可能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动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垂钓和游泳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垂钓、游泳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携带犬只进入景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环境噪污染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音响器材或者使用其他方式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