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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接受第二次审议

日期:2018-05-07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接受第二次审议

来源:东江时报

  惠州西湖立法将有助于保护西湖生态环境和资源。 《东江时报》资料图片

惠州西湖立法将有助于保护西湖生态环境和资源。 《东江时报》资料图片

  西湖面临着被圈景的危机如何破解?沿风景名胜区边界线外侧划定不可建设区域,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分区控制建筑高度,并制定具体规定,向社会公布。昨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东时记者获悉,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从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立法角度出发,对条例草案结构作了较大调整,条文数量增加两条,取消章节设置,突出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景区执法

  设执法执勤点及时有效执法

  此前一审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但不承担行政执法工作,而相关执法部门并未设置专门针对风景名胜区的执法机构,风景名胜区内的行政执法特别是城市管理方面执法的及时性、有效性受到一定影响。

  为了切实提高风景名胜区内的行政执法效能,二审稿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风景名胜区设置行政执法执勤点,负责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罗歌称,“这就解决了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了的看不见的尴尬情况。”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裕瑾向会议报告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时称,根据中央的机构改革方案,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职责划归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但目前广东省和我市机构改革方案尚未出台,二审稿只能依据现状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作出规定,待机构改革后再作调整。

  生态保护

  实行湖长制分级分区域管理

  陈裕瑾称,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西湖水体逐渐步演变成为封闭性湖泊,水质富营养化明显。虽然近几年我市对西湖水质进行了大力整治,但水质问题仍然严重。从立法调研的情况看,造成水质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湖泊生态功能多样性缺失,生态的自我调节恢复功能遭到破坏。

  为此,二审稿增加了名胜区内湖泊实行湖长制管理的条文,并明确由市政府和惠城区政府确定的湖长分级、分区域组织领导风景名胜区内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此外,二审稿还规定市政府建立风景名胜区水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制定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水体富营养化评价和水质监测预警制度,采取措施改善水质。同时,针对风景名胜区截污等管网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规定禁止向风景名胜区水体排放污水,并对高榜山-红花湖景区污水处理作出具体规定。

  规划建设

  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分区限高

  惠州西湖湖山秀美,湖城相依,具有重大的自然风景和城市景观价值。但是,近年来,随着城市更新改造步伐加快,西湖周边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逐年增多,“建设风格不协调,视线通廊遭到破坏,导致湖城关系渐趋紧张,西湖面临着被圈景的危机。”陈裕瑾说。

  为此,二审稿规定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要求和风貌控制要求,规定市政府应当沿风景名胜区边界线外侧划定不可建设区域,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分区控制建筑高度,并制定具体规定,向社会公布。

  禁止行为

  携犬和噪声污染等行为将被处罚

  惠州西湖既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又是开放式城市公园,是公众日常休闲、健身、娱乐的聚焦地之一。在条例草案起草阶段和一审之后,公众对当中的垂钓、捕捞、游泳等热点问题关注度高。

  陈裕瑾称,根据立法调研和权威机构社会调查情况,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障游客生命安全、提升景区管理质量等方面考虑,二审稿在原草案关于禁止垂钓、捕捞、游泳等行为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规定禁止在禁火区燃放孔明灯、放生可能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动物、携带犬只进入特定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音响器材或者其他方式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等行为,并对上述禁止性行为设定行政处罚。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针对这些违法行为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符合本市立法权限。

  为突出条例的惠州特色,二审稿还规定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档案制度,对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野生动物、纪念性建筑等建立保护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同时,还规定建设综合型信息平台,通过运用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和设备,形成特色旅游产品体系。

  声音

  处罚高低应细化分类

  会议上,对在风景名胜区内垂钓、捕捞、游泳且拒不整改的行为同处以1000元罚款的规定,引起多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一尔,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于加良等认为,针对这三种不同的违法行为设定统一罚款数额,值得进一步思考,建议进行细化或分类。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钟伟宁认为,对于垂钓、捕捞、游泳、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要考虑到法规实施后,利于具体执法人员的把握,“立法要管得住,制定法规后要便于执行。”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聂波则认为,如游泳等现象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应从宣传教育的原则出发,宣传教育后如果不改正的,再强制执行。(记者冯丽均 通讯员臧博 袁益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