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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19-06-24

  《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将于8月下旬进行三审,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意,现将《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意见接收部门: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6号市行政中心四号楼5楼,截止日期:7月10日,电子邮箱:hzlifa@126.com,电话:0752-2892583,传真:0752-2882095。)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科学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由西湖景区和红花湖景区组成。西湖景区包括平湖、丰湖、南湖、菱湖、鳄湖,红花湖景区包括高榜山和红花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定期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惠城区人民政府、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公安、消防、财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机构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和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四)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五)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六)制定风景名胜区的公共规则,负责风景名胜区内游览秩序、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管理;
  (七)定期检查和维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设施,保障游览安全;
  (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和处置突发事件;
  (九)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查询、利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建立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执法协作、游览管控、预警应急、信息共享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湖长制】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湖泊实行湖长制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和惠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湖长分级组织领导风景名胜区内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七条【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客流量增长情况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预算调整机制。
  第八条【公众参与】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设立社会基金、捐赠、认种认养等形式参与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志愿者参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旅游宣传和引导等活动。
  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规划公示和报批】 编制、修改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意见,组织专家和学者进行论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批准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将其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十条【总体规划要求】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区素雅幽深的山水特征、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湖城共生的景城关系,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自然水体、文物古迹、岛屿山体、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十一条【详细规划要求】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建筑高度等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风貌控制要求】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项目的高度、布局、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城市规划、设计的要求,突出西湖传统文化内涵、精致和谐的景观特色,并与风景名胜区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建筑高度控制和不可建设区】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应当分区控制建筑高度。除风景园林中的塔、阁等建筑物外,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三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米。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划定不可建设区域。在不可建设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与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关于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建筑高度、不可建设区域的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界碑界桩】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设立界碑、界桩或者其他明显的边界标志,明确具体界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界碑、界桩和边界标志。
  第十五条【保护档案】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档案制度,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范围,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一)泗洲塔、王朝云墓、陈炯明墓、丰湖书院匾联石刻、留丹亭、百花洲落霞古榭、拱北桥、飞鹅岭东征遗址、黄埔军校东征阵亡烈士纪念碑、东江人民革命烈士纪念碑等文物古迹; 
  (二)菩提树、细叶榕、牛蹄豆、朴树、秋枫、木棉等古树名木;
  (三)白鹭、灰鹭等野生动物;
  (四)故乡园、三江园等纪念性景园;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第十六条【禁止性行为】  禁止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填湖、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孔明灯;
  (五)游泳、垂钓、捕捞水生动植物;
  (六)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七)乱扔垃圾;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水环境治理和水质监测】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水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采取截污、引清、清淤、生态修复、驳岸治理等措施改善风景名胜区水质,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水质监测预警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水质监测,评估水体富营养化状况,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污水排放和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雨污分流等污水处理设施。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风景名胜区水体排放水污染物。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由市人民政府限期改造,将生活污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设置的排污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无责任(认领)者的排污口,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予以封堵。
  第十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环境噪声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声环境功能区相关标准执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音响器材或者使用其他方式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条【林分林相改造】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和林分林相改造,优先种植本地乡土树种,维护植物群落稳定性、生物多样性和林分结构合理性,改善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和景观效果。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养殖和放生放养】  禁止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性养殖活动。
  禁止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放生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动物。禁止放生的动物名录由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予以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质保护和生态平衡的需要,放养或者种植水生动植物。
  第二十二条【犬只管理】  除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点和人流密集区域。禁止犬只进入的具体区域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划定和设置禁止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人文资源利用和旅游资源开发】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划和景区功能特点,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挖掘西湖文化内涵和发挥旅游资源优势,开展科普宣传和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文化娱乐活动,开发文化体验类等特色旅游产品。
  第二十四条【智慧景区建设】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利用数字化信息手段,加强智慧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统一调度、智能监控、游客流量动态监控及信息发布、违法行为举报、森林防火监测、景区文明旅游宣传等功能的一体化管理,提升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安全保障制度】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根据风景名胜区承载能力,核定游客容量,实施游客容量预警和游览管控制度,保障游览安全。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风景名胜区内客流量、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具体情况,采取疏导、分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健身活动管理】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为徒步、骑行等健身者设置安全路线、警示标识和其他相应设施,并引导健身者按照路线行走、骑行,增强安全意识,遵守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惠城区人民政府、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编制、修改、公布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二)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三)未实施定期水质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档案的;
  (二)未按照要求设置界碑、界桩或者明显标志的;
  (三)未实施游客容量预警和游览管控等安全保障制度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通报有权机关进行查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破坏界碑界桩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界碑、界桩或者边界标志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填湖造地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填湖、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行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孔明灯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划定的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孔明灯,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游泳、垂钓、捕捞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游泳、垂钓、捕捞水生动植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环境噪声污染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音响器材或者使用其他方式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养殖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规放生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放生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动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携带犬只进入景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