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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第三周)

日期:2021-03-25

【地方立法学课程】 第二章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

 

本网讯 2021年3月25日上午,地方立法学课程进入新章节的讲课。本次授课内容为第二章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授课地点是教学实验大楼302教室,授课老师由曾任惠州市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干部,现任中共惠州市纪委、惠州市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一级科员袁益祺老师担任。

课堂伊始,课程负责人易清教授首先阐明从这堂课开始本学期地方立法学课程的嵌入式教学,袁益祺老师是嵌入式教学模式的第一位校外老师,同学们热烈欢迎袁老师的授课。

 

课堂上,袁老师阐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这一章内容主要分为地方立法体制概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主体、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实证研究这四节进行授课讲解。袁老师从“立法体制的概念之通说”入手,深入分析立法体制的特点、地方立法主体类别和立法权限范围等内容,同时结合地方立法实务相关地方性法规,以此作为案例分析,让同学们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内容理解得更加深刻。

此次课堂是嵌入式教学的示例,践行了校政联合培养应用型地方立法特色人才模式,而且灵活的教学手段和丰富的教学内容使课堂生动有趣,课堂气氛融洽和谐,受到了同学们的热烈欢迎。通过本次课堂学习,政法学院18级法学专业学生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有了基本的了解认识,清楚了设区的市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也为地方立法学课程往后的章节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