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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第三周)

日期:2022-03-21

【地方立法学课程】 第二章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

 

本网讯 2022年3月18日,地方立法学课程进入第二章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的学习,授课老师由地方立法研究院的刘媚媚老师担任,上午于教学实验大楼204教室开展教学,下午于教学实验大楼101教室进行授课。

课堂伊始,刘媚媚老师首先阐明地方立法学课程采取嵌入式教学的模式,由校内优秀教师和校外行业精英组建课程教学团队,课程的章节内容将会由不同的教师进行讲授。刘老师负责第二章“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的授课教学,带领同学们进入更深层次的地方立法理论知识学习,领会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的相关的知识魅力。

课堂上,刘老师阐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这一章内容主要分为“概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主体”“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实证研究”这四节进行授课讲解。刘老师首先从“立法体制的概念之通说”开始讲授,明确阐明我国地方立法体制的特点为“一元、两级、多层次”,接着分析建立地方立法体制的必要性和当前我国地方立法主体,让同学们对本节内容有初步的认识。

刘老师把授课重点放在了第二节“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主体”和第三节“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结合惠州市的立法成果和各地立法实例,采用课堂互动模式让同学们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主体及其权限的内容理解得更加深刻。最后,刘老师通过案例教学法,具体分析涉及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的实证案例,展开第四节的内容讲授,明晰理论联系实践,加深了同学们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理论知识的理解与运用,明确如何有效地开展地方立法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