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学课程】第二章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
本网讯 2023年3月23日,地方立法学课程进入“第二章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的授课,授课教师由地方立法研究院的刘媚媚担任。
课堂上,刘媚媚老师从“立法体制的概念”开始讲授,明确我国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中央和地方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即“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进而深入讲授“地方立法体制”内容,进一步分析建立地方立法体制的必要性和当前我国地方立法主体情况,指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是地方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让同学们对我国的立法体制框架和相关概念有了基本的认识。
接着,刘老师结合地方立法案例,重点讲解了第二节“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主体”和第三节“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内容,让同学们清楚了解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两类主体: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时,刘老师阐明2023年《立法法》修改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有了新的变化,2015年《立法法》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是指“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2023年《立法法》对此进行了修改,明确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有了新的发展。
最后,刘老师通过案例教学法讲解第四节“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实证研究”内容,明确理论联系和指导实践,详细地分析了涉及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等实证案例,促进同学们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明晰如何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实践中。
通过此次课堂教学,同学们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内容理解得更加深刻,也拓宽了同学们的视野,引发对地方立法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