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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程序(第四周)

日期:2023-03-31

【地方立法学课程】第三章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程序

 

  本网讯  20233月30日,地方立法学课程开始了新章节的授课。本次授课内容为第三章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程序授课是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备案审查科科长潘丽军。据悉,潘丽军科长曾任职于惠城区法院民事审判庭,专业技术职务是四级法官;自2015年惠州市获地方立法权,调入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深度参与惠州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地方立法经验资深。

课堂上,潘丽军老师以立法学原理的“立法程序”为切入点开始讲授,明确完整意义上的立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立法准备阶段、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立法的完善阶段,指出这是广义上的立法过程;阐明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定地方立法程序的内容包括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表决和地方性法规的公布,而对于设区的市而言,地方立法程序还包括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因此,本次课重点在于讲解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报批和公布内容,让同学们理解和掌握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程序”理论知识

潘丽军老师在阐述地方立法程序概念、作用和意义的基础上,结合惠州市的立法案例,首先给同学们讲解了如何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明确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要求、主体及处理程序;其次深入讲解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内容,让同学们了解到代表大会审议、常委会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统一审议的区别;再次详细阐述了地方性法规案的表决内容,明确表决原则和方式、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最后以《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的立法实践为例,讲述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案的报批和公布内容

通过本次课堂学习,进一步夯实了同学们的地方立法理论知识,让同学们对设区的市的整个立法程序更加清楚,对如何开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也有更具体的认识,促进了同学们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