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学课程】第六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起草
本网讯 2023年4月27日,地方立法学课程进入“第六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起草”的讲课,本次授课老师由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备案审查科科长潘丽军担任。
课堂上,潘老师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起草”授课内容分为四部分:讨论的对象、起草的要求、起草的模式和起草的流程。首先,潘老师讲述本次课讨论的对象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起草,明确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起草是指“以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为目的,运用立法技术,将立法的目的和所要确定的行为规范以条文的形式表达出来”,让同学们了解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起草的概念。其次,潘老师讲述以“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学立法的重要思想为指引”为讲解从大局方向上阐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起草要求,接着分别讲授了“符合相应的立法原则”的“依法、科学、民主”一般原则和“小切口、精细化、不照搬上位法”特殊原则,还明确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起草要求包括运用立法技术和其他包含必要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等内容。再次,潘老师讲授了“起草的模式”内容,明确“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的一般是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个人”,指出根据地方立法实践,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起草模式一般可分为人大主导和政府主导两种情况。最后,潘老师结合惠州立法实践,从“组建起草班子、开展基础起草工作、起草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征求各方意见、报送送审稿并进行审查、形成正式议案”这些环节讲述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起草的流程。
通过本次课堂教学,同学们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起草”内容有了基本的认识,清楚了解开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起草的要求和流程,有利于提高了同学们的地方实践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