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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论证与听证(第九周)

日期:2023-05-05

【地方立法学课程】第七章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论证与听证

 

本网讯  202354日,地方立法学课程进入第七章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论证与听证的内容”的授课,本次授课老师仍是由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备案审查科科长潘丽军担任。

课堂上,潘老师表示很高兴再次和同学们见面,本次课堂将带领同学们领会“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论证与听证”章节内容的知识。首先,潘老师结合地方立法案例,详细地为同学们讲解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论证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听证的概念、特征等基本知识,让同学们能够理解并清楚论证和听证的区别。

接着,潘老师从“组织实施主体、组织实施内容和实施过程内容”这三方面重点讲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论证的组织实施”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听证的组织实施”内容。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论证的组织实施”章节,潘老师指出“论证组织实施主体一般是提出立法动议的人或机关、立法机关邀请的有关专家学者、立法起草机关”,同时以中山市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2017年立法计划的立项阶段论证等案例进一步分析了“论证组织实施内容包括了立项阶段的论证、起草阶段的论证、审议阶段的论证”,还明确强调“论证实施过程内容一般可分为:制定工作方案、论证准备、召开论证会、制作论证报告”环节,让同学们对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论证有了具体的认识。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听证的组织实施”章节,潘老师明确“听证组织实施主体一般是地方立法听证的组织者和地方立法听证的陈述人”,同时以《立法法》相关内容阐明“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应当开展听证会的组织实施,最后潘老师从“听证准备、听证经过、听证报告的应用”三方分析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听证的实施过程。


通过本次课堂教学,同学们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论证与听证”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清楚认识到作为立法工作者如何开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论证与听证工作,以及作为社会公众如何参与地方立法论证与听证,有利于提高了同学们参与地方立法实践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