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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监督(第十三周)

日期:2023-06-02

【地方立法学课程】第十一章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监督

 

本网讯  202361日,地方立法学课程进入第十一章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监督的授课本次授课老师仍是由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科科长潘丽军担任。

课堂上,潘老师指出,本章内容将分成三小节“地方立法监督概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监督的主体、内容与形式”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监督的实施”进行讲授,同时在讲授过程中侧重结合备案审查的立法实践案例,让同学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备案审查工作在地方立法监督的重要性。


课堂中,潘老师首先引用相关理论前沿知识,为同学们讲解了“地方立法监督的概念、特征与意义”知识,让同学们明确地方立法监督的意义。接着,潘老师通过地方立法实践具体情况展开讲解,明确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监督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强调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监督内容分为合法性监督和合理性监督,并就这两方面展开具体详细的讲解,然后结合地方立法案例深入讲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监督的三种形式:批准备案审查。最后,潘老师以惠州市的地方立法监督情况为切入点,展开“第三节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监督的实施”讲解,让同学们进一步了解设区的市实施监督的主要做法和原则、主要环节和内容、程序和时限。


课堂的最后,潘老师还与同学们交流互动,解答了同学们关于课程内容及其他地方立法实践问题,引发同学们的深度思考。